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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夫妇涉多弊案终审判有罪 扁妻恐难发监服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1日22:09  台海网

  

陈水扁夫妇涉多弊案终审判有罪扁妻恐难发监服刑

  台海网11月11日讯 据“中央社”报道,台湾“最高法院”11日判决陈水扁、吴淑珍夫妇在“龙潭购地”等案有罪定谳。检方将待收到判决再将阿扁由看守所移至监狱;不过,吴淑珍的律师表示,她的身体状况符合监狱拒收的条件。

  台湾“最高法院”11日在龙潭购地案,各判扁、珍11年定谳;前101董事长陈敏熏人事案,各判扁珍8年定谳,未来将由台湾高院订出合并执行刑度。至于公务费案、南港展览馆案,台“最高法院”发回台湾高院更审。

  台北地方检察署执行科主任检察官戴东丽表示,将待收到判决卷证后,由执行科发出指挥书,将阿扁发监执行,至于已定居高雄的吴淑珍,必要时会嘱托高雄检方代为执行。

  吴淑珍的律师林志忠转述,吴淑珍看到新闻后立即打电话给他,称是明显的“政治判决”,不过,吴淑珍语气平和,并不激动,也询及能否让阿扁到高雄地区的监狱服刑,方便家人探视、照顾。

  至于吴淑珍,林志忠说,她的身体状况明显符合“监狱行刑法”中监狱拒绝收监的要件,先前诉讼期间已提出多项数据,执行检察官或监狱未来均可调阅参考。

  根据台“监狱行刑法”规定,受刑人在入监服刑前必须接受健康检查,如果受刑人有衰老、残废,不能自理生活者,就应拒绝收监;遭拒绝收监的受刑人,则应由检察官斟酌,送交医院、监护人或其它适当处所。

  法界人士指出,以吴淑珍身体状况,应很难脱离有看护照顾的生活,不论是让吴淑珍入监服刑或收容于医院或其它处所,届时均需由司法机关支付医疗、看护等费用。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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