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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建议 应成立权威测温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2日00:00  兰州晚报

记者 杜志超  稿件来源:

  本报讯 根据《兰州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暖气不热,室温达不到18度,是可以退费的。但这个温度谁来测,怎么测却有着不少说法。记者采访时了解到,居民自行测量,供热单位不承认,同时法律上也不具效力。供热单位测温,居民感觉不公平。久而久之,问题越积越多。

  供热单位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对于供热站的测温,居民们均表示,很难达到公正。“他们给我们供热,怎么能让他们自己来测温?哪有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道理?简直太不公平了!”市民赵先生告诉记者。

  同时记者也从供热站方面了解到,供暖期间暖气不热,用户可以找供热单位进行测温。但是自本报开通驱寒问暖专线后,几乎每天都有暖气不热的投诉。“电话要么打不通,打通了说来,等了好几天就是没人来。去年我要求测温,暖气不热的时候不来,暖气一热他们立马就上门来测温。这怎么可能公平呢?”市民王先生谈到测温很是气愤。

  每年都有大量关于暖气不热的投诉,但是退赔率远低于投诉率。投诉多退赔少的现状,以及个别供热单位的“弹性”测温方法,加剧了用户对于供热单位测温的不信任。

  质量技术监督局:测温我们管不了

  根据《兰州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热用户对室温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提出复测申请。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具有测温资格和测量技术条件装备的单位进行复测。那么什么样的单位才能具有复测的资格呢?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的李保明律师。李律师表示,就我市而言具备复测资格的单位应该是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记者以采暖户的身份就复测问题询问了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我市的质监局不能提供此项服务。同时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测温应该找供热单位。随后记者上网查询了北京、山东等供暖城市的第三方测温单位,发现这些城市的第三方测温单位都是由市级所属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来完成。但是测温人员不够也成了制约这些城市第三方测温的共同问题。

  居民自测不具法律效力

  记者就居民自行测室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咨询了李保明律师。他特别提醒采暖户,居民自测温度数值是不具有证据效力的。他说:“供热站收取居民的采暖费后,两者之间就发生了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供热站作为供热一方,应当按照法律与相关规定,全面履行其服务义务。如果供热站的服务未能按照规定履行供热义务,居民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李律师还表示,居民在缴费时应保留好供暖的相关证据:1、供热费收费票据;2、采暖户在感觉室温未达到供暖标准时,应明确进行测温记录,测温时必须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各区县供暖办公室、供热单位物业房管单位和用户三方见证签字。

  市民建议应成立测温公司

  市民建议:在按热量收费没有全面展开之前,应在政府的监督下,尽快成立测温的“第三方”——专门的测温公司。经过独立、权威的测温公司的检测,如果实际温度确实达不到规定温度,费用由供热部门承担;如达到标准供热温度,费用则由用户个人承担。测温公司的测温记录可作为是否退还热费的依据,测温公司负责监督供热单位退费,同时督促供热单位改进服务,并建立供热企业不良记录档案,将测温记录作为测评指标。如年内经测温确定的不达标用户达30%,则要对供热企业亮“黄牌”,并向社会公布,实行优胜劣汰。

  新闻链接

  对于暖气不热的退费标准,《兰州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24小时以上供暖质量不达标并经供热管理机构核实,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度以内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半额热用费;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度以上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全额热用费。

  不过,对于第三方测温、测温费用具体是多少,测温规范具体如何,测温有什么程序,市民如何申请测温等具体细则,市政供热部门却未能公布。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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