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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拍卖会生产着怎样的政府形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2日02:40  现代快报

  杭州城管低价拍卖罚没物品,引起了巨大争议。

  (11月11日《中新社》)

  城管拍卖罚没物品,可争议之处很多。一个方面的争议在于是否具备合法性,一个方面的争议在于是否合乎人们对行政行为的道德要求。

  先说合法问题。城管执法,并无清晰的法律地位,依据的只是地方法规,甚至只是行政规章。小贩上街售卖,城管驱逐其人,拿走其物品,这些物品是罚没,是收缴,还是暂扣,先要明确。

  城管控制的物品若属暂扣,那么应当通知当事人前往接受处理,在处罚完成后物品要发还,就像公安部门暂扣违章车辆,处罚后发还车主一样。

  如果城管控制的物品属于罚没或收缴,那么需要有证据证明这些物品有“非法”属性。即使承认城管的执法资格,它只是行政执法,其行为受《行政处罚法》约束。行政执法主体可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但小贩即使售卖行为不当,其所售卖的物品是否“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又是问题。而且处罚应有标准,犯多大的法,担多大的过,像城管执法那样,将小贩的东西多少不计,贵贱不计,一律搬走,说是处罚,岂不是毫无标准?

  这样看,城管所控制的物品,应属暂扣性质。暂扣的物品,所有权仍属被处理的小贩,城管如何有权去拍卖?有人说应该学习北京,城管收了小贩的蔬菜,送到动物园喂大象;或者学习长沙,城管把水果送到福利院。这算是对生鲜物品物尽其用,但前提是这些东西城管有权处置,如果没有处置权,送人就是违法。

  当然,在暂扣物品后,城管通知了当事人怎样接受处理领回物品,但当事人未予理睬,物品无人认领,也许可以拍卖,所得交予国库。这样,应该监督的是城管部门是否履行了规范的执法程序,例如通知了当事人,或者在无法通知的情况下进行了公示。

  合法性上的问题之外,城管拍卖物品还要面临道德上的评价。

  小贩当街售卖,一般理解上,是为生计。报道说,杭州城管一次拍卖物品2560件,总金额15359元,平均一件物品还不到6元钱。这也可证明小贩行为的“谋生”性质。

  城管总是冲突多,不是因为城管恶,城管委屈也不少。 政府制定规章,严格城管,而且“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固然算是师出有名。但相比于小贩的生存权,其伦理上的合法性就大减。这就是为什么城管与小贩冲突,人心很容易就倾向于小贩。小贩的东西被收走,已当街刺激了一遍路人的情绪;再搞公开拍卖,大叫大嚷,使人记起当初的街头场景,物品的原主心在滴血,一般人也心生怜悯。这样的拍卖会,即使不说“先抢后卖”,至少显示了城管行为的无情。

  政府的任何部门,都在生产着政府的形象,包括法律形象和道义形象。城管拍卖罚没物品,又生产了怎样的政府形象?

  (作者系著名杂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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