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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买来一堆假古董 行规不退钱警方称诈骗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2日08:06  南京晨报

  晨报讯 从远房舅舅那里花近15万元买了十余件古董,他兴冲冲地去参加电视台的鉴宝节目,却被专家告知这些古董全是假货。他找到远房舅舅要求退钱,远房舅舅却说,是其自己看走了眼,根据古玩交易的“行规”,不退钱。

  看电视 他萌发收藏古董念头

  今年44岁的顾广生在江宁做些小生意,这两年手头已经有了上百万的积蓄。去年底,顾广生在看了几档中央电视台的《鉴宝》栏目后,便对古董收藏逐渐产生了兴趣,四处张罗着弄些古董来收藏。

  今年2月,顾广生的一个亲戚得知这一消息后,便介绍他认识了一个远房亲戚、家住江宁区湖熟镇的王长根。虽然王长根只比顾广生大4岁,但按照辈分来讲,顾广生还要叫他一声舅舅。

  湖熟镇历史悠久,不仅民间流传着不少历史文物,地底下还埋藏着众多古墓。正是看中了这一点,顾广生向王长根表示,希望他能给自己弄几件真正的古董。

  每月都买古董 花了近15万元

  王长根见顾广生好这口,便夸下海口,“你放心,在湖熟搞几件古董还是很容易的,随便到哪个施工工地去,就能挖到点东西。”听舅舅这么说,顾广生便回家等着他的好消息。

  果然,不出一个月,王长根就给顾广生带来了一个玉酒杯。“这是最近一个施工工地上挖到的,下面可能是个汉代古墓。”王长根说,这玉酒杯是他好不容易从一个工人那里买来的,花了1.8万元。“这可是真东西,两万元让给你。”王长根说。听舅舅这么说,顾广生二话没说便将玉酒杯买了下来。

  今年3 8月期间,王长根几乎每个月都会给顾广生带来一些“古董”,有玉佩、陶罐、青花瓷、青铜鼎等十余件,并称这些东西是从古墓和文物贩子手中弄到的。顾广生对于古董的真实性深信不疑,花14.6万元买下来进行收藏。

  带古董去参加鉴宝发现被骗

  每天晚上,顾广生看着手中的藏品,爱不释手。今年8月,河南电视台某鉴宝栏目在北京举办鉴宝会,顾广生便兴冲冲地带着自己的藏品前去鉴定。

  “我这些藏品都是古墓中出来的,肯定价值连城。”顾广生在去的路上还做着美梦,可专家的一番话却将他浇了个透心凉。“这些都是假货,如果有一件是真的,你这后半辈子都不用愁了。”对于专家的话,顾广生当时怎么也不相信,他带着这些宝贝,又找了几个古董鉴定专家,这些专家的说法一致,他收藏的这些古董,在一些古董市场随处可见,只是仿真度高的假货,根本值不了几个钱。

  至此,顾广生才知道自己被王长根骗了。

  警方以涉嫌诈骗刑拘卖货的

  今年10月21日,顾广生找到王长根,指责他卖假古董给自己,要求其退钱。但王长根表示,买到假古董是顾自己看走了眼,按照古玩市场的“行规”,不可能退钱。见王长根这么说,顾广生随即报警。

  经调查,王长根承认了自己诈骗顾广生的事实。据他交代,他卖给顾广生的古董,都是他从朝天宫古玩市场买来的高仿品,每件的价值在1000 2000元。因为是高仿品,所以没有较高的文物鉴赏知识,很难进行甄别。“我看顾广生挺有钱的,又没什么古董知识,就想到将高仿品高价卖给他,从中获取暴利。”王长根说。

  目前,王长根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律师:“行规”不能违背法律

  那么,买古董看走眼真的是“行规”?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晨报法援律师、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江生认为,行业规范及交易习惯在民事活动中的运用较为常见,但须满足如下条件:一是相应的内容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二是行业规范及交易习惯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虽然在民间古玩市场上有自己识别并承担风险的惯例,但我国法律对交易双方的诚实信用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间古玩市场上有自己识别并承担风险的惯例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不能作为双方交易古董的依据。同时从《合同法》的规定看,王长根向顾广生交付的古董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王长根明知道自己购买的是假货,然后以真货向顾广生销售,他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属于诈骗,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作者:江公宣 王业全/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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