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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酒费” 别成挟“醉”要价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2日09:34  生活新报

  佘宗明

  11月10日,全国首家“酒后驾驶醒酒中心”在武汉市汉阳医院挂牌。据介绍,“醒酒费”由救护车运送费、治疗费、床位费三部分组成,初步估算,最低也得300元,高的可能近2000元。它还不包括抽血检测醉酒程度的检验费500元。(11月11日《长江日报》) 约束醒酒,可谓是治醉驾的实用之方,可“醉驾醒酒中心”的设立,却让人喜忧参半:喜的是醉驾或能减少,提升公众的安全感;忧的却是漫天要价背后,昭然若揭的执法商业化、逐利化的倾向。醉驾“猛于虎也”,它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从“孙伟铭案”“张明宝肇事案”就可以获知。个人道德的“脱缰”,总能衍化成“马路杀手”,而生命尊严的无价,也只能在人人自危的境遇里暗淡失色。

  连坐处罚、醉驾入刑、曝光名单……对于醉驾,社会惩治手段也沿着“零容忍”的方向延伸。前有道德声讨,后有法律惩责,构筑起了公共安全的防护墙。然而,醉驾依旧难以消弭。约束醒酒,是增强刑责力度外的又一剂治理醉驾的良方。当道德诉求和法律责任都唤不回驾驶者的自律心时,及时性的醒酒措施,无疑来得更为具体、实用。而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也鼓励采用“及时醒酒法”——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家属将其领回看管。

  醒酒虽好,可别背离了服务的初衷。说到底,让酩酊大醉者清醒过来,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而不是借以创收。醉驾者被约束醒酒,得承担服务费,而费用之高,又叫人瞠目结舌。虽说醉驾不可容忍,理应严惩,可严惩不意味着“用重典、高收费”。若只惦记着从中牟利,恐怕难以达到惩前毖后之效。

  不菲的醒酒收费,图利之嫌很明显。不过,它跟商场上的公平盈利又大有差异:你买商品时,还能有选择权、讨价还价权,但在醒酒这事上,却毫无商量的余地。因而,醒酒生意一开始就是双方的话语权不对等,带有“强卖性”。醒酒目的从维护公共安全异化为带强制性又商业化的逐利,是种权力变现。只有跳出挟“醉”要价的利欲迷圈,回归公益性,才能收获更多的社会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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