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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督促各地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力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2日10:58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哈尔滨11月12日消息(记者杨沼畔 通讯员衣晓峰、董宇翔)黑龙江省卫生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自身医疗废物管理力度,严防由于医疗废物管理不善引起的疾病传播,切实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对疏于监管导致医疗废物事件发生的,须严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通知》强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时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须按规定将医疗废物置于专用包装物及容器内,医疗废物包装物及容器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的选择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暂时贮存设施应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而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等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可使用符合要求的周转箱暂时贮存医疗废物。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将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转交给运送人员时,负责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将医疗废物交接给暂时贮存管理人员时,均应当填写医疗废物交接单,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类别、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交接单保存时间3年以上,确保医疗废物去向可追溯。同时要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做好职业安全防护。

  按照《通知》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都应由取得集中处置医疗废物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禁止将医疗废物转交给未取得集中处置医疗废物资质的单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转让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签署医疗废物处置合同(协议),医疗卫生机构将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转交给集中处置单位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保存3年以上。农村及边远地区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并做好登记。凡采供血机构废弃的血液、血清等血液制品,应按照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进行就地高压灭菌后,再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据介绍,黑龙江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对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力度,成立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要定期对本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疏于监管导致医疗废物管理不善事件发生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黑龙江省卫生厅将于近期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各地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不定期检查,结果在全省通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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