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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联认为罚款不合理 市质监局回应处罚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2日11:12  云南网

  事件回顾:电动车“电机功率超标” 东川经销商被罚款5000元

  本报10日报道了昆明市质监局东川区分局以“电机功率超标”为由,对辖区8家电动车经销商罚款5000元一事。对此,云南省电动车协会表示将会为东川车商进行维权,云南省工商联工作人员昨天表示,支持东川车商维权。昨天,昆明市质监局回应,东川电动车商销售的电动车,说明书标明的电机功率和铭牌标注的功率不符,依照1999年的规定,东川分局的处罚行为是有法可依的。

  东川车商:

  连夜被通知进分局

  签署5天前的处罚告知书

  10日晚上9点,有车商反映,昆明市质监局东川分局连夜通知各家车商,到质监分局办公室领取落款日期为2010年11月5日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签字。有车商于当晚将告知书复印件传真至本报。告知书内容为,车商所销售的电动车违反了《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9款的规定。给予责令整改,并将所有电机超标的电动车退回厂家和处以罚款5000元。事后获悉一部分车商已确认签字。多名车商反映,11月初,区质监分局对各车商罚款时并未要求将超标电动车退回厂家,10日晚上要签落款是5日的处罚告知书,此举是东川质监对车商的打击报复。

  当天下午,记者还拨通了市质监局东川分局综合一科的电话。赵科长强调,自己确实没有说过“此事不准向上级反映,谁先告状就先处理谁”这样的话,对于车商的质疑也不再进行补充。当记者问及就罚款一事东川分局是否向市局进行过汇报,赵科长以有事为由挂断了电话。

  市质监局:

  东川分局的处罚有据可依

  昨天,省电动车商会工作人员表示,收到东川车商维权的书面材料后将会与昆明市质监等部门协调处理此事。而东川车商表示,将会通知其他车商联合起来将相关材料交给省电动车商会。而省工商联办公室工作人员前天表示,虽然暂时没有收到电动车商会的维权材料,不过在新国标都暂缓执行的情况下按照老国标对电动车进行处罚确实不合理。非公经济发展并不容易,这样的事情不能一罚了之,支持东川车商的维权。

  昨天下午,市质监局李勤、赵文两位副局长和法规处的鲁林处长,就此事的调查情况对本报进行回复。据东川质监分局调查,8家经销商的电动车均存在电动车说明书上标明的电动机功率与电动车铭牌标明的功率明显不符的违法事实(电动车说明书上标明动机功率为240瓦,但经现场核实,被检查的电动车电机功率铭牌标注实际功率均大于300瓦)。经销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规定,东川分局依据该条例对上述8家经销商进行了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违法销售的电动车;2、违法销售的产品退回厂家;3、处罚款4000—5000元。关于标准适用的问题:新标准暂缓执行,但1999年标准并未废止。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仍应依据老标准。老标准5.1.7条款要求,电动车电动机功率不得大于240瓦。

  据市质监局负责人介绍,一些厂商生产的电动车电机实际功率超标,但为方便购车者上牌、落户,都将电动车说明书的功率印制为240瓦。东川区质监分局是一个法人单位,发现这一问题较为突出,有权依法进行管理。此后记者提出,东川区8家经销商所销售的电动车在昆明也均有销售,说明书标注的功率和实际功率不符的问题应该是普遍现象,为什么只有东川区进行查处,而昆明主城各区近期却未对这一问题进行处罚?对此,负责人介绍,昆明主城各区在去年就已经发现这一问题,虽然没有罚款,但对经销商作出了责令改正、停止销售的处罚。处罚有责令改正、退回产品、罚款、没收产品等手段,虽然处罚的形式不一样,但目的都是一样的,东川质监作出罚款的决定确实是有依据的。之所以会出现有商户对质监工作不满的情况,可能是东川质监工作人员工作做得不够细致,有的问题没有说清楚而产生的误会。市质监局理解经销商的处境,如果认为东川质监的处罚不合理,可向市质监局申请行政复议。

  记者程权(都市时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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