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海南11月12日电 (记者 李轩甫 通讯员 王巍)11月10日,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对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原东方市委常委、副书记吴苗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吴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吴苗受贿一案作为东方“1·1”专案的主要案件之一,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2010年7月16日起诉到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苗自2004年至2009年,在担任东方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东方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该市环卫局、交通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行贿款共计213.7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审判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苗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受贿共计213.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吴苗在检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受贿事实并退赃187万元,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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