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电价值33.5万两男子获刑10年
本报讯(记者洪雪通讯员雪洁)改动电表,一年多时间里“偷电”价值33.5万元。记者上午获悉,丰台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史某和夏某有期徒刑10年。
史某从夏某处承租房间后开了一家网吧。网吧装修期间,一名自称可以改电表的男子找到了史某。史某和夏某商量后,两人花了6000元将电表进行改装。
供电公司在检查中发现电表被改后报警,史某和夏某被抓获。经鉴定,2009年1月至2010年5月间,俩人所盗电力价值33.5万元。
受审时,史某和夏某均表示偷电就是为了省几个钱,没想到会触犯法律。
法院审理认为,史某、夏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家属补交了窃电电款及违约金,未给供电部门造成损失,因此法院对二被告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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