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车祸后身亡肇事方担轻微责
本报讯(记者 付中)癌症病人遇车祸后因肿瘤不治而亡。日前,大兴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万余元,车主和司机赔偿8000余元。
2009年5月6日,老李骑自行车行驶至大兴黄村镇宋庄村西口时,张某驾驶三轮农用车与其相撞,造成老李受伤。
经交通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老李被医院诊断为外伤致左肺肿瘤出血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
老李的儿子将司机张某和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经司法鉴定,车祸不能造成老李因患肺癌的死亡后果,只是“可能有精神上某种程度的影响”,建议肇事方承担轻微责任。
根据鉴定结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