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要露滋通讯员 何长安 丁建涛)近日,我省首例交通肇事无名氏受害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审判决,长安区民政局以社会救助主管部门的身份参与诉讼,代替无名被害人主张权利取得成功。
2010年4月28日,陈岗驾驶车号为陕AE24××的货车沿韦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安区郭杜街办时,撞上一在路上行走的无名男子,致其当场死亡。经事故认定,陈岗负事故主要责任,无名男子负次要责任。后陈岗交通肇事一案由长安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但本案死者经司法机关调查并公告,一直未能确定该无名男子的身份,为使受害人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长安区检察院建议长安区民政局以社会救助主管部门的身份参与诉讼,代替无名被害人主张权利。
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岗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赔偿无名男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3852.08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肇事车辆所属单位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无名被害人死亡赔偿金253610.77元。区民政局于9月13日向区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11月10日,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举行公开案款执行仪式,将全部案款执行给区民政局,该款将由民政局依据《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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