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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定擅自命名建筑者最高可罚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3日04:50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周昌和 深圳第一高楼“京基100”昨日命名。与此同时,市法制办昨日公示《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送审稿)》(下称《送审稿》),该办法中提出,地名用字除门楼牌号外,不使用阿拉伯数字命名地名。

  此次《送审稿》规定,地名用字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不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标点符号命名,并尽量避免使用生僻字,除门楼牌号外,不使用阿拉伯数字命名地名。同时,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命名地名。

  此次《送审稿》强化了对地名规范使用的监管。如提出,擅自命名或者更名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群)名称,或者未作如实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每一个市民,根据《送审稿》,如擅自确定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人民币1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元罚款。此外,对擅自涂改、玷污、遮蔽、覆盖、移动或者拆除门楼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元罚款。

  此次《送审稿》明确,禁止有偿命名。全市地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标准地名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备案和公告后纳入地名数据库。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及公众参与机制,对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进行专家咨询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此次意见征集截至2010年12月1日,反馈意见邮寄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80;电邮:pengj@zb.sz.gov.cn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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