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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高新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根据《细则》,法院当庭“算”出了谢双福的判刑,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19岁男子当街抢劫
7月16日上午,19岁的谢双福在街上转悠,他口袋里装有辣椒面,他准备抢劫路人。上午10时许,挎着手提包的傅大姐出现在芳草街19号附近,她成了谢双福抢劫的目标。
谢双福把事先准备的辣椒面撒向傅大姐的面部,然后用手勒住她的脖子,随手捡起一块石头,打了傅大姐头部四五下。不一会,傅大姐摔倒在地,谢双福前去强行拖拽她的手提包,傅大姐大声呼救,并努力反抗。
这时,100米外有一个穿制服的人走了过来,谢双福因心里害怕,还没抢到手提包就跑了。在芳草街王府花园大门口,巡逻队员将他抓获。案发后,经清点,傅大姐的手提包内有人民币2786.6元、诺基亚6600S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40元)、银行卡等物。
傅大姐的头部皮肤裂伤、膝盖等处软组织挫伤。
庭审谢双福认罪态度很好
公诉机关认为,谢双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截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犯罪未遂。
在昨日的庭审现场上,谢双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很好。“我需要钱给父亲治病才这么做。”谢双福说,几年前他的父亲中风瘫痪,14岁的他成为家里的经济支柱。
最近父亲又查出了胃溃疡,他每月1000多元的工资已远远支付不起医疗费。谢双福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A
确定量刑起点
《细则》规定:抢劫一次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昨天庭审:双方律师对谢双福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这一事实达成一致,确定量刑起点为3年。
B
确定基准刑
《细则》规定:抢劫财物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6至8个月刑期。
昨天庭审:“我们认为,刑期在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到4年合适。”公诉人提出,谢双福抢劫的物品价值共计3900余元,符合《细则》中“抢劫财物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6至8个月刑期”的规定。
C
确定刑期
《细则》规定: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昨天庭审:“根据《细则》规定,被告可以减刑50%,刑期应该在3年以下。”辩护人辩称,被告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行为。并且,被告使用的工具不具有杀伤力,被害者的伤势也不严重。“基于被告的特殊家庭情况,他才19岁,适用缓刑。”
中午12时许,休庭15分钟后,经过合议庭评定,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谢双福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高新法检 早报记者胡莉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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