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11月13日电厦门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外来员工在厦门办理退休的条件和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这将惠及约73万在厦打工的外来员工。
根据规定,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为厦门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为12%,2012年7月起为14%,外来员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关于退休金的计算办法,办法规定,外来员工按该办法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厦门市,且1999年7月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15年以上的,凭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可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以个人身份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厦门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20%)逐月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
此外,办法还规定,外来员工参保后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或回户籍所在地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随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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