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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意义上的示众都是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4日03:00  现代快报

  “示众”何以阴魂不散理直气壮 11月9日 新京报 丁大帆

  陕西渭南市富平县两位女农民因进京上访,被警察架着胳膊在广场上接受“公开处理”。11月8日,《新京报》报道了这起“示众案”。当天,富平县有关部门就发出澄清公告,认为报道歪曲了事实。

  新京报一评

  显然,富平方面十分理直气壮,但这理在哪里,壮自何来呢?

  富平县认为,乔转丽、段定梅的上访确属无理访、违法访,两人被“示众”也是合法的。富平县的依据是有关部门的一份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对经过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仍然违法闹访,到重点地区进行非正常访,或采取极端方式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这个文件中有两个关键点:一是针对“违法”闹访,以及采取“极端方式”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对违法闹访,要“依法”严肃处理。

  那么两个访民“违法”了吗?富平有关部门依据是陕西省2009年印发的有关通知。众所周知,法无明文不定罪,省级司法机关的通知当然不是违“法”的依据。再者,两个女访民被民警架着胳膊,在广场上面对着黑压压的人群“公开处理”。这不是示众是什么?

  游街示众在个别地区还是阴魂不散,究其原因,还在于权大于法。就在昨天,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政行为。但愿“示众”早日绝迹。

  现代快报再评

  又是示众,又是陕西。陕西富平警方将两位被遣返的女性上访者押往广场,公开处理,在性质上和陕西安康毫无二致。但,该县认为,媒体报道失实,理由之一,“广场上没有一万人,顶多几百人。”三人为众,何须上万。这里不是数量问题,而是问题的性质。该县认为是报道“改变了事情性质,造成恶劣影响”。影响当然恶劣,但为恶者显然不是记者(哪怕报道有偏差),而是让那两位妇女示众的权力。任何意义上的示众都是违法,因为它公然贬损被示众者的人格尊严,践踏其名誉。因此,示众的性质,从法律上看,是一种侮辱罪(见刑法第246条)。安康的17名公民和这里的两位妇女,如果有律师帮助,何妨诉诸法律(哪怕它是打不赢的官司)。

  至于富平官方称,此一举动是县里“集体研究的结果”,那么,面对这一结果,我们只能说,这是集体违法。另外,富平官方提供的两位妇女被公开处理的缘由更是不靠谱,因为这两人的上访“属无理访、违法访”。前者且不论,“违法上访”则是一个人为的罪名,根本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请问,上访违反了刑法哪一条,请富平官方具体指出。否则你就是捏造罪名,用以打压公民正当的请愿权利。须知,世无“违法上访”,只有违法禁止上访。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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