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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长涉嫌刑讯逼供三次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4日04:23  新文化报

  本报讯(记者史周)很少有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会纠结到需要经历三次上诉,公主岭市公安局永发乡派出所原所长王学文涉嫌刑讯逼供案就是这样。近日,该案终审完结。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王学文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涉嫌逼供 派出所长被拘

  2007年5月10日7时30分,公主岭市永发乡红石村村民王占生到永发乡派出所报案,称因土地纠纷于5月8日下午被村民王占胜将胳膊打骨折。派出所民警于当日12时许将王占胜传唤到派出所值班室,交给所长王学文。

  在派出所值班室,王学文问王占胜:“王占生的胳膊是不是你打折的?”王占胜予以否认后,王学文让王占胜站起来,随后打了王占胜两个耳光。

  次日,王占胜到吉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诊断为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左耳急性骨膜炎。

  2007年8月13日,经中间人调解,由王学文一方出资给付王占胜医疗费5000元。王占胜表示对此事不再提出任何诉求并签字。经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占胜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属轻伤。

  后来,经王占胜告发,此案被侦破。王学文于2007年12月2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刑拘。

  三次判决 三次上诉

  2008年5月6日,双辽市检察院向双辽市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学文犯刑讯逼供罪。5月30日,双辽市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王学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王占胜经济损失9599.37元。王学文不服,提起上诉。不久,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双辽市法院重新审判。当年12月26日,王学文被取保候审。

  2009年1月20日,王占胜在此案重审过程中因白血病死亡。当年9月21日,双辽市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作出判决,再次认定王学文犯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天,赔偿王占胜家人经济损失11168.51元。王学文仍不服,又提起上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第二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今年4月23日,双辽市法院经第二次重新审理作出了《(2010)双刑重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三次认定王学文犯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天,赔偿王占胜家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1168.51元,扣除已给付的5000元,应付余款6168.51元,驳回王占胜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王学文仍不服,第三次提起上诉,他说自己没有对王占胜实施伤害行为。

  终审: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9月10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王学文上诉案。

  出庭的四平市检察院检察员认为:双辽市法院第二次重审认定王学文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学文在执行公务中致伤王占胜的事实与双辽市第二次重审后认定的事实一致。但在认定罪名和处罚结果上,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双辽市法院有了明显的区别。

  双辽市法院在三次审理此案时,一直认为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明确的逼取口供的目的,如果不具有这一目的,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从王学文案的事实看,王占胜被传唤到派出所值班室时,王学文在床上坐着并向王占胜询问一些事情。在王占胜否认打王占生又顶撞王学文后,王学文打了王占胜两耳光。虽然王学文实施了打骂的行为,但其目的不是为了逼取王占胜的犯罪口供。王学文在派出所处理王占胜是行政行为,因此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刑讯逼供罪。但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所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则认为,王学文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王占胜否认犯罪并顶撞自己后,对王占胜实施暴力的行为,符合刑讯逼供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王学文虽然否认殴打王占胜,但有王占胜的指控及现场目击证人王庆夺的证言予以证明,并有多名证人证明在案发后及次日见到王占胜脸上有伤,并有鉴定结论进行佐证。

  最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双辽市法院第二次重审本案的判决结果,以王学文犯刑讯逼供罪,改判其免予刑事处罚,驳回王占胜家人的诉讼请求。

  “派出所长涉嫌刑讯逼供”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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