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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强迫购物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5日00:00  兰州晚报

 稿件来源:

  据《羊城晚报》报道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日前公布《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标准》(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修改意见。业内人士称,新《标准》(征求意见稿)将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从“违约金”大幅提高到“全部旅游费用”,更有利于旅游消费者维权。

  广东某旅行社的经理指出,新《标准》(征求意见稿)所增加的条款,主要集中在加强对导游领队在行程中向游客提供服务质量的约束及赔偿办法方面,赔偿金计算基准也有所提高。如新《标准》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第一、三、五款。以新《标准》第十条为例,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的赔偿金。

  另外记者还留意到,新《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赔偿条款,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明确规定,旅行社如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要按全部旅游费用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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