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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死亡已交费用不返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5日01:50  河北青年报

  ■市民徐女士:我10月份给老人交了居民医保,但老人前几天去世了,现在想把这个钱要回来,不知道可不可以。

  ■“包打听”咨询了石家庄市医保中心人员:居民医保费按年度缴纳,每年9月1日至11月25日集中登记缴费,享受待遇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就业、户籍迁出市区、死亡的,中止居民医保关系,注销医保卡,每月10日前到医保中心办理手续;死亡的,亲属在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办理时均应提交医保卡及相关证明。按照石家庄市城市居民医保政策,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

  ■文/本报记者高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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