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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吃饭丢包 老板拒绝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6日00:00  兰州晚报

记者 杨方文  稿件来源:

  本报讯 11月8日晚8时许,家住七里河的丛先生和妻子、孩子下班后不想做饭,于是一家人决定外出就餐。在离家不远的一条街上,看到一家小餐馆环境还算干净,于是进去就餐。由于人多拥挤,他们在一个角落随便凑合着坐了下来,妻子将手提包放在了桌子外侧的一张椅子上。当吃完饭结账时,妻子发现提包(包里有价值一千多元的手机、500多元现金,还有家门钥匙)不见了!随后,丛先生就此事与店老板协商了近2个小时,但店方认为丛先生妻子丢失财物与店方无关,不予赔偿。无奈,丛先生拨打晚报热线求助。

  律师说法

  餐馆应该负责

  顾客在餐馆就餐丢失财物,店方究竟该不该负责?11月9日,记者就这个市民经常会遇到的难题采访了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倪得宾律师。倪律师在了解到丛先生遇到的问题后分析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35条则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本案中餐馆既没有口头告知丛先生注意财物安全,也没有张贴任何警示标牌,在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致使丛先生的财物遭受损失,店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倪律师还提醒广大市民,今后如遇到类似事件,消费者应在第一时间在现场报警,因为及时报警并证明财物的确是在进入营业场所后丢失,那么在法律上追究店方责任就会有有利证据,否则,维权起来难度很大。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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