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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不负责”等霸王条款被终结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6日00:00  兰州晚报

记者 袁文波  稿件来源:

  “店内财物丢失,店主概不负责”、“处理产品,不实行三包”、“买房人延期办理交房手续的视为该商品房已按期交付”、“购物卡规定不挂失不补办过期作废”、“特殊商品离柜后恕不退换”……11月13日,由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正式实施,上述“霸王条款”将被明确认定为违规行为。

  “霸王条款”随处可见

  现实生活中,“霸王条款”随处可见,大到房产交易,小到商品优惠打折。消费者与商家一旦交易发生纠纷,商家就会搬出这些“霸王条款”来,而消费者多半只能忍气吞声。

  在这些“霸王条款”中,最为典型的莫过于许多优惠活动的宣传单后缀的一行“最终解释权”的声明。一但有交易纠纷,商家就会以此为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要求,让消费纠纷不了了之。而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而且,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同时,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消费后别忘要票据

  省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新的《办法》中,基本概括了生活中遇到的常见的一些“霸王条款”的情形,在面对这些条款时,消费者要注意掌握一些法律的常识,可以通过向工商行政部门反映或者投诉,达到自己维权的目的。与此同时,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消费者无论购买任何商品都需要索要购物凭证、购物发票等。如果市民再碰到这类“霸王条款”,完全可以说“不”。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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