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肖女士和表妹走进泉州市公证处,开口就说:“帮我们证明一下表姐妹关系。”这让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一时摸不着头脑,证明这个干吗呢?
原来,肖女士想收养表妹的孩子。她说,她们都是晋江人。她的日子虽然过得不错,却苦于没有孩子。两年前,表妹在已有一个儿子的情况下,又生了一对龙凤胎。“不知表妹的孩子能否过继一个给我?”不久前,她萌生这种念头,就跟表妹说了。那时,表妹正愁孩子长大后,教育费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担心支付不起。一合计,她同意过继一个孩子给肖女士。
公证员说,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在世,只有当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时,别人才能进行收养。但《收养法》第7条又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是因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的。但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由于是亲戚间进行收养,就需要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N厝边记者 杨梅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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