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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企业原董事长获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6日02:43  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电15日,上海市二中院对上海新长征(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妙兴涉嫌贪污、受贿上亿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妙兴犯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三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并追缴、没收非法所得。

  1998年,普陀区长征镇政府与镇属集体所有制企业长征城乡建设开发公司出资共计人民币2亿元注册成立新长征集团,王妙兴为法定代表人。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5年,王妙兴利用担任长征镇党委书记兼新长征集团董事长等职务便利,非法将9700万元国有资产隐匿在其个人控制的账户中,使长征镇政府失去对该笔国资的控制,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1998年至2006年,王妙兴利用担任长征镇镇长等职务便利,受贿630余万元。

  2006年至2007年,王妙兴在担任新长征集团董事长及上海真北商务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将上述单位资金500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被法院认定犯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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