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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坠楼身亡保险公司拒赔

  投保人坠楼身亡,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自杀”、“投保人保险复效后未满二年”为由拒赔。这起历时近3年的保险合同纠纷案经两级法院审理,终审维持“当事人死亡是坠楼所致,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的判决。

  2003年12月19日,梓潼县文昌镇居民罗某和某保险公司梓潼支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年缴保险费3100元,保险金额5000元,指定受益人为4岁的女儿小雨(化名)”。

  2007年12月9日,罗某与其夫赵某发生争吵后,从自家二楼阳台上坠楼死亡。梓潼县公安局认定,罗某系高坠死亡。

  申请理赔遭拒后,赵某代女儿小雨将某保险公司梓潼县支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赔付保险金10万元和相应红利。2009年1月4日,梓潼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依法追加某保险公司绵阳分公司为本案被告。

  2009年12月29日,梓潼县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绵阳分公司赔付小雨保险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不服,上诉至绵阳市中级法院。10月中旬,绵阳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目前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黄志富 黄衡 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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