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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并罚,王妙兴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6日07:16  新闻晨报

  □记者 赵磊

  晨报讯 因涉嫌贪污、多次受贿、职务侵占,去年年初,上海新长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征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妙兴,站上了法院的被告人席(详见晨报去年 1月 8、9日连续报道)。

  昨天下午,身穿深色夹克衫的王妙兴再次被带上上海二中院的法庭,法官作出一审宣判:因贪污9700万元、受贿630余万元、职务侵占500余万元,对王妙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

  此前的法庭审理中,王妙兴及辩护人都曾提出,那9700万元,仍在新长征集团账户,因而王并未非法占有。而法院认为,在新长征集团改制前,王妙兴指使他人秘密将9700万元转移到其个人控制的账外账户,没有作为新长征集团转制时的评估资产,导致新长征集团在转制时资产价值大大减少,客观造成了长征镇政府公共财产的损失。而且,他在担任长征镇政府主要领导期间,虽以长征镇政府等名义开设了多个账外账户,这些账户只有王妙兴等人知道并控制,尤其是在新长征集团改制后,王妙兴已不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情况下,却始终隐匿该账户,并使长征镇政府失去了对这个账户中9700万元的控制。因此,他与辩护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和采信。

  此外,王妙兴在“双规”时,除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对方尚未掌握的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事实。但根据法律规定,他因为没对其所犯贪污罪主动投案,故不认定为自首。而他交代的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事实,办案机关未掌握,这一部分的交代可以认定为自首。

  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妙兴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6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处罚金30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妙兴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10万元。三罪并罚,决定对他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100万元。

  法院判决还明确,他的贪污和职务侵占所得,予以追缴,并分别发还长征镇政府、新长征集团和上海真北商务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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