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武法 记者 胡莉)上班时,电动车停在1楼停车场内。下班后,车子不见了……26岁的何韵(化名)认为写字楼的物管公司有责任,应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因此,他将物管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物管公司辩称,何韵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物管公司已经有安保人员不定期地进行巡视,物管公司已经尽到告知义务,不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物业公司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应尽的管理义务,故其对何韵电动车的丢失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何韵因电动车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700元。因不服判决,物业公司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