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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开的不公开可能收你预售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6日09:09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见习记者/周丽珍)为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信息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地产企业切实做好商品房销售现场的信息披露工作,维护良好的商品房交易秩序,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于2010年11月22日至11月26日开展一次全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房地产企业对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的落实执行情况。在本次检查中销售现场得分率低于60%的,将收回该项目的预售(现售)证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检查将对全市目前所有在售(含预售、现售)商品房项目的销售现场进行检查。检查组将逐一对照《关于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的通知》(东建房〔2010〕11号文)的要求,检查商品房销售现场是否按规定全部公示相关资料、信息,以及是否按规范进行设置。

  检查采取评分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从11月15日至11月19日,各镇(街)对辖区内所有在售商品房项目的销售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每个项目填写《商品房项目销售现场检查表》并打分,并对本镇(街)检查情况进行书面总结。从11月22日至11月26日,东莞市住建局组织检查组,进行分片抽查。检查组会到两个项目的销售现场进行实地复查(其中一个为规划建设办推荐项目,另一个为随机抽查项目)。

  对于本次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商品房项目,检查组即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经检查销售现场得分率低于60%的,将收回该项目的预售(现售)证书,企业整改经复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销售。

  此外,本次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以及检查结果将作为评选本年度房地产开发管理先进单位的重要考核依据。

  ■链接哪些信息应披露?

  2010年4月19日,东莞市建设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的通知》,文件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发布该文件的目的,在于减少商品房销售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矛盾纠纷,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品房交易秩序。

  该文件规定了商品房销售现场应予披露的一系列信息。文件规定,商品房销售现场设立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栏,公示可售房源的面积、价格和销售动态信息,包括1.商品房批准的可售房源(预售或现售)总套数、商品房的最高单价、最低单价和平均销售价格(要注明计价方式);2.每套商品房销售面积构成(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面积等);3每套房屋的销售总价;4.项目抵押的相关信息;5.房地产企业应采用不同标记对商品房房源“可售”、“定购”、“拟定合同”、“已签合同”等销售动态信息进行公示。

  文件要求,商品房销售现场应有对购房者的特别提示,包括:1.所售房屋享受特殊政策或受政策限制情况;2.项目可否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3.相关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等。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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