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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胞种疫苗老大夭折 父母状告石林县疾控中心索赔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6日09:38  云南网

  

双胞种疫苗老大夭折父母状告石林县疾控中心索赔20万

  本报美编 胡强俊 画

  分别叫大双、小双的一对胞胎兄弟,到石林彝族自治县疾控中心免费接种疫苗,大双回家后出现异常,最终不幸夭折了。事后,石林县疾控中心委托鉴定机构对大双的死因进行鉴定,结论为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大双的父母认为石林县疾控中心应当负责,于是将其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近日,石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案件起因 双胞胎种疫苗一人夭折

  今年1月19日上午9点40分左右,家住石林的李永林夫妇抱着3个月大的双胞胎大双、小双到石林县疾控中心免费接种疫苗,工作人员在确定大双、小双身体正常的情况下,开始对双胞胎注射疫苗。

  接种疫苗后,李永林夫妇把双胞胎抱回家,当天上午11点左右,大双出现异常,口吐白沫,很快就离开了人世。大双死后,李永林夫妇认为,石林县疾控中心给大双接种疫苗后,出现异常,导致儿子死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李永林夫妇将石林县疾控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疾控中心 疫苗和操作都没问题

  石林县疾控中心得知大双出事后,将情况向石林县卫生局进行了汇报,同时还联系了生产疫苗的厂家,经调查取证,确定疫苗是合格的,疫苗本身没有任何问题。

  石林县疾控中心认为:工作人员为大双接种的疫苗,都是按规定进行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过失行为,疾控中心不应该承担责任。为了查清事情真相,石林县疾控中心委托昆明医学会对事件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 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昆明医学会鉴定专家对大双的死亡作出了如下分析:

  大双的死亡属于过敏性休克死亡,不属于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大双所接种的疫苗是国家药监局的“批签发合格证”,为合格的一类疫苗,石林县疾控中心预防接种门诊是个发的,有资质的预防接种单位,工作人员经过预防接种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一方接种资格证,持证上岗,接种实施过程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所使用疫苗为政府采购,疫苗的运输、储存符合规定,疫苗生产厂家及接种单位均没有过错。

  同时,鉴定专家还认为:大双才3个月大,属于年幼,不应该是怕接种疫苗产生过多的心理负担,心理因素不予考虑。大双接种后,病情发展迅速,这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为一级甲等。

  最新情况 家属放弃补偿讨赔偿

  大双的死亡原因有了昆明医学会的鉴定,证明了疫苗和疾控中心都没有过错,家属应该从政府部门获取补偿。但我省尚未出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标准,11月25日,我省才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标准进行听证,鉴于这种情况,今年7月23日,石林县卫生局给李永林夫妇发去补偿通知书:

  “监护人李永林,受种人大双今年1月19日,在石林县疾控中心门诊接种疫苗后发生不良反应,经昆明医学会鉴定,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根据申请,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依据国家一方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为6万元,有效期到今年10月21日(90天),如果在有效期内未签字视为自动放弃。”

  李永林接到石林县卫生局的补偿通知后,他并没有在通知书上签字,坚持认为石林县疾控中心有责任,还是坚持打官司索要20万元赔偿。

  开庭审理时,石林县疾控中心的代理人云南天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车伦认为:这不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石林县疾控中心不应当构成侵权,大双在接种疫苗过程中,疾控中心没有任何过程。大双接种的是国家免费疫苗,造成不良反应导致死亡的,应当由政府部门来补偿,石林县卫生局已经向李永林作出补偿通知,但他拒不签字,李永林的行为就是放弃政府的补偿。如果李永林对补偿不服,他可以去申请行政复议,不应状告石林县疾控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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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死亡的,最高可获30万元补偿

  25日我省将开听证会

  据了解,省外已经出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标准,比如福建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死亡的,最高可获补偿30万元,这笔费用由政府财政“埋单”。目前,我省还没有一个具体的补偿标准。11月25日,我省将举行拟定出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标准听证会。

  2006年至2010年7月,云南发生补偿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就多达168余起,平均每起补偿金额1.24万元。

  从2006年起,省财政已经累计安排了600万元用于全省异常反应监测、处置与补偿,经费下拨至州市卫生局统筹使用、专账管理。目前我省并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全凭各地自行协商处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种混乱的补偿现状即将结束,《云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不久就会出台,而听证会已定于11月25日举行。

  《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受种者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接种了合格的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涉及的补偿。

  如果是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给予一次性补偿。在事件处理期间,受种者的诊疗费等一切费用先由受种者垫付,待有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结论时,再按相关规定处理。受种者接种疫苗后死亡需进行尸检的,尸检费用先由提出尸检的一方垫付。如果因为接种第一类疫苗或者接种经省政府批准、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强化免疫和应急接种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经州、县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群体性和应急接种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由州(市)、县(市、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

  记者 柏立诚(春城晚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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