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钱朱建
晚报讯 昨天下午,市二中院开庭宣判,新长征集团原董事长王妙兴因贪污、受贿和职务侵占三罪并罚,一审被判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没收财产100万元。出现在法庭的王妙兴身着深色夹克,不时将头转向旁听席。
法庭审理显示,王妙兴在新长征集团实施转制期间,利用担任新长征集团董事长等职务便利,非法将9700万元国有资产隐匿在其个人控制的账户中,使长征镇政府失去了对该国有资产的控制,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王妙兴还利用担任长征镇镇长之职非法收受他人钱款63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
此外,王妙兴在担任改制后属非国有性质的新长征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及真北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单位的资金500余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此前庭审时,王妙兴的辩护人认为王妙兴具有自首情节,法院调查后发现王妙兴在普陀区纪委对其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因此法院认定其在此两罪中存在自首情节,而在贪污罪上没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不能减轻处罚。
法院决定对王妙兴三罪并罚:王妙兴贪污罪名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没收财产60万元;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30万元;职务侵占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10万元。三罪并罚后,决定对王妙兴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没收财产100万元,贪污和职务侵占的资金全部发还新长征集团、长征镇政府等;受贿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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