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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琼中警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后拒绝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6日15:18  人民网

  一犯罪嫌疑人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偷盗协警的摩托车时被抓后,遭刑讯逼供致死。涉案的协警及派出所副所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等都均被判刑,两级法院先后作出判决,判令琼中公安局赔偿死者父母58.45万元人民币。但判决书生效已经5个月,死者父母仍未拿到分文赔偿金。而琼中县公安局则称,如果支付了巨额行政赔偿后,该判决的效果必将极大挫伤和打击广大公安干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嫌犯偷警察摩托被抓后离奇死亡

  2002年12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李基益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党校宿舍偷盗摩托车时被抓获,琼中县刑警队在审讯他的过程中,将其送到医院抢救。次日凌晨,李基益死亡,家属要求解剖尸体,但法医找理由没解剖。下葬前,死者的家人为其换衣服时,发现其身上有多处挨打的痕迹。

  李基益的哥哥李基民回忆说,在得知弟弟琼中县人民医院外伤科住院的消息后,他立即租车从海口赶往琼中。凌晨4时,当他赶到琼中医院时,弟弟已经死亡。连夜从屯昌老家赶到琼中的家人,正哭得死去活来。李基民问医院是谁把弟弟送到医院来的,院方说是琼中县城派出所的两民警送的,但不知道是谁,也没有人交医疗费。尸体已被拉进太平间,由两名民警看管着,家属还不能进去看。在场的一公安局领导向死者家属解释说,李基益是因为偷盗摩托车被人发现后打的,被抓到派出所后发现异常,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李基民说,当时,他就要求解剖尸体,但法医称夜晚不好解剖,而且管设备的人也不在家。

  当日上午,琼中县政法委及公、检、法的有关领导在医院讨论处理此事,到11时许,尸体还没有解剖。这时,死者的爷爷在家里晕倒过去,地方迷信又称死者没有结婚,要以全尸下葬。于是,死者的妈妈提出不要解剖。一位民警拿来一张白纸,死者家属在上面签名称:“不同意解剖尸体。”等法医把尸体拍照后,尸体被拉回家中下葬。

  检察院介入开棺验尸

  2002年12月17日,李基益的家属找公安机关讨说法,琼中县公安局以“未解剖尸体,无法确定死因”为由不予立案。这种说法令死者家属很纳闷,因为李基益刚刚死亡的时候,他们要求过解剖尸体。

  李基民说,他及家人在为弟弟下葬前换衣服的过程中,发现两只手上的手铐痕迹特别明显,两个膝盖上明显青肿,左眼被打肿,左胸有一个脚印,后脑勺靠右方有被打的痕迹。他怀疑弟弟不是像警方对他说的那样是“被群众打死的”,于是决定找公安机关讨个说法。

  当李基民和家人多次找到琼中县公安局就弟弟之死讨要说法,但公安局方面时而说李基益是在偷车时被人打死的,时而又说是自己摔死的,但一直不肯给一份关于李基益死因的书面材料给他们。

  2003年1月2日,李基益家人以李基益死因不明为由,向琼中县公安局提出书面控告。书面控告如石沉大海之后,李基益家人又多次找到琼中县公安局、检察院和政法委,要求对李基益死亡一案进行立案侦查。他们在上访路上走了近一年后,琼中县公安局于2003年12月24日向死者家属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称:“你于2003年1月2日提出控告的李基益死因不明一事,我局经审查认为不具备立案条件(未解剖尸体,无法确定死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死者家属不服,向琼中县公安局提起复议。

  2004年3月24日,琼中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下发了“复议决定书”,还是以没有解剖尸体为由,维持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无奈之下,李基益的父亲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并要求开棺验尸,以查明真正死因。2004年5月19日,琼中县检察院就此向琼中县公安局发出了“开棺验尸建议书”。

  2004年6月23日,海南省公安厅法医、琼中县公安局法医、屯昌县公安局法医和琼中县检察院的有关人员,在李基益家人的同意和见证下,联合开棺验尸。当天上午,请人挖开坟墓,抬出尸体进行解剖。据死者家属称,开棺时尸体还没有腐烂,而是干化了。他们在现场看解剖时发现,死者的左胸断了两根肋骨,头颅骨有约2厘米长的裂缝。为保存证据,法医将死者的头颅骨带回了海南省公安厅。

  刑讯逼供致嫌犯死

  开棺验尸后,李基益家属多次向琼中县公安局索要“尸检报告”未果。2004年8月30日,琼中县公安局向死者父亲下发了“鉴定结论通知书”。该“通知书”称:“我局指派并聘请有关人员对李基益死因进行了死亡原因鉴定,鉴定结论为李基益生前因头部受到钝器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在开棺查明死因后,2004年9月1日,琼中县公安局作出了立案决定,决定以“被伤害致死”进行立案。”

  因立案后一直未有明显进展。李基益家属多次到海南省公安厅进行上访,反映琼中县公安局利用手中的权力立案不查,造成该案久拖不结,涉嫌包庇涉案民警,海南省公安厅领导了解情况后作出批示,要求琼中县公安局尽快查明此案。

  2005年3月15日,琼中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书面下文称,“由于时间久,取证难、群众不配合,造成至今无法结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犯罪的案件不属公安机关管辖,所以不能立案查处涉案民警。要求民事赔偿的问题也应待查清全案分清责任,才能依法处理。”

  而李基益家属却认为,受害人的死因是与警方相关,警方是害怕承担责任而故意不查清此案,于是向琼中县检察院控告。

  琼中县检察院受理控告后介入调查。2006年8月4日,此案终于有了重大进展。当天,时任琼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的郭仁育,被琼中县检察院以涉嫌刑讯逼供罪予以刑事拘留。8月5日,拘留所协警文福、县城派出所副所长的王南雄被刑拘。8月18日,郭仁育、文福、王南雄被逮捕。9月22日检察机关将时任营根镇营东居委会主任李武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李武于10月8日投案自首,10月9日宣布逮捕。

  2008年8月19日,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武有期徒刑13年,文福有期徒刑11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郭仁育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王南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法院的判决书还原了李基益的死亡过程:2002年12月13日中午14时,李基益窜到琼中县党校宿舍,盗走琼中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协警文福的太子牌摩托车。正在午休的文福发现后向县城派出所领导报告,并与所里其他干警追赶。后将李基益抓获,并带李基益到县城派出所二楼会议室,约15时10分左右,琼中县公安局干警王南雄、郭仁育及协警文福相继来到会议室,郭仁育办理留置手续后,由郭仁育、王南雄和陈长郁进行审讯。

  在讯问李基益的过程中,因李基益不说实话,县城派出所保安员李武便半蹲着挥拳打李基益的头部,还脱下皮鞋敲打李基益耳朵两侧;文福也用拳脚踢打在李基益身上。由于审讯人员郭仁育等人制止不力,约16时许,李基益出现昏迷状况,17时左右,李基益被送医院抢救,于次日凌晨4时因抢救无效死亡。

  李武等人不服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8年12月1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公安局赔偿58万元

  2009年4月,受害人李基益的父母李宏强、王美荣向琼中县公安局提出刑事赔偿申请,但该局收到申请后逾期没有作出答复,2009年7月,李基益的父母又向海南省公安厅申请刑事赔偿复议。2009年9月,海南省公安厅作出复议决定,认为李宏强、王美荣就该国家赔偿事项可按行政赔偿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10月,李基益的父母向琼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琼中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屯昌县人民法院管辖。

  2010年3月,屯昌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琼中县公安局干警郭仁育、王南雄在办理李基益盗窃案过程中,均负有维护审讯场所及保护被审讯对象人身安全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支警察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中已明确了人民警察的此项法定职责。琼中县公安局对李基益采取留置进行讯问过程中,致害人李武、文福对李基益以暴力手段进行故意伤害,而琼中县公安局干警郭仁育、王南雄不履行法定职责予以制止,造反李基益被伤害死亡的严重后果。琼中县公安局的行为明显属于不履行保护人身安全法定职责的行为,应确认该行为违法。其违法行为给李基益造成损害,琼中县公安局依法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原告李宏强、王美荣的诉请,有理有据,予以支持。根据国家统计局已发布的公告,2008年度国家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229元,以此20倍计算,被告琼中县公安局应赔偿给原告李宏强、王美荣死亡赔偿金、丧葬费584580元。

  该院作出的判决确认,琼中县公安局不履行保护李基益人身安全的行为违法,并判令琼中县公安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赔偿李基益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584580元。

  琼中县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6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公安局拒绝赔偿称“打击干警积极性”

  但判决作出后,琼中县公安局一直拒绝履行赔偿责任。7月19日,屯昌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李基益父母的强制执行申请,但仍未执行到位。

  那么,琼中县公安局为什么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呢?在写给法院方面的相关材料中,该局阐述了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一是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效力不具有永恒性。法该局认为,院的生效判决尽管确认该局的工作人员李武、文福犯有故意伤害罪;郭仁育、王南雄犯有玩忽职守罪,但因四人对该判决不服,已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在李武等四人的法律救济途径尚未用尽的情况下,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时过早。

  二是判处李武等四人有罪实有冤情。该局称,造成李基益“颅脑损伤”的外力有三种可能,第一是李基益偷盗文福的摩托车逃跑时从车上摔下来造成的;第二是李基益弃车逃至一死胡同里被抓时,遭到当地群众群殴造成的;第三是李基益在接受审讯时,李武、文福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在三种情况并存的情况下,李武、文福犯有故意伤害罪就是“疑罪”,“疑罪从无”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李武、文福有可能犯有故意伤害罪,也有可能不具有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无罪。

  三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应考虑社会效果。琼中县公安局认为,如果该局支付了巨额行政赔偿后,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要求李武等四人承担,在社会治安环境不尽人意的今天,广大公安干警不辞辛苦的工作,由于李武等四人的职务行为不慎造成李基益的死亡,其四人己付出了领受刑事处罚的沉重代价,再让其承倾家荡产的巨额赔偿,该判决的效果必将极大挫伤和打击广大公安干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该局同时认为,公安部门无法承担巨额赔偿款项。该局的所有经费均来自于政府拨款,没有分文的资金支付行政赔偿,即使本案的生效判决支付行政赔偿款,由于公安部门的赔偿能力所限,本案生效判决的执行必会搁浅。

  最新消息:法院将加大执行力度

  屯昌县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已加大了执行力度,死者家属有望在本月拿到琼中警方的58万余元赔偿。琼中警方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由于该笔款项属国家赔偿,目前他们已向琼中县政府提出了申请,这笔赔偿金很快就会到位。(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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