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个人如有因私寻亲访友、查询新生儿重名情况等需求,可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申请免费查询。但若要查询别人的人口户籍信息,需要对方同意,并且只能查询本市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的登记住址。
市公安局日前印发的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要求,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由各公安分县局户籍大厅、各户籍派出所户籍接待室负责,并实行首接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受理对象也不受地域限制。关于被查询人的联系核实工作,由被查询人现住地派出所负责;最终的查询结果由接待查询受理地派出所负责答复查询人。
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需要,公民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都可申请查询服务,并根据自己的需求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其中,因私寻亲访友只需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而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除身份证外,还要出示《生育服务证》。另外,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查询相关统计信息时,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书》。
为保障公民隐私,对于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公安机关可采用口头或纸质的告知形式,不对外提供任何电子文档。
受理查询范围
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公安机关必须征得被查询人同意后,才可向查询人提供被查询人本人的户籍登记地址、暂住户籍登记地址或联系方式。
外籍人员因私查询人口信息的,按照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对待。
公民需要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时,可获得姓名重名情况的统计数字。
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可提供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民族、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等内容。
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可获得被查询人本人的常住户籍登记地址或暂住户籍登记地址,除此外的其他信息,公安机关一律不得提供。
持介绍信查询的,仅提供介绍信中指定的被查询人的信息。
3种情形不纳入信息查询范围
外国使领馆及办事机构查询人口信息一律通过外事部门联系。
新闻媒体因宣传报道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由市公安局外宣部门接待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来信来函要求查询信息的,由收信单位按本规范相关规定办理,其程序纳入处理信访件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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