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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致76人死亡,首用“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矿难责任人
新快报讯 河南平顶山新华四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昨天下午一审宣判。5名煤矿负责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判处矿长李新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技术副矿长韩二军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安全副矿长侯民和生产副矿长邓树军被判无期徒刑,生产矿长助理袁应周获有期徒刑15年。
2009年9月8日,河南平顶山新华四矿在明知井下瓦斯超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组织93名工人陆续入井,零时55分该矿发生瓦斯爆炸,致使76人死亡,15人受伤。
据调查,新华区四矿在事发前被列为平顶山市128座停工停产整改矿井,但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导致事故发生。
2010年9月5日,5名平顶山新华四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的煤矿负责人,被平顶山市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据了解,这在中国的矿难事故追责中尚属首例。对于此次事故的处理,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重判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是大势所趋。就煤矿事故问题,提出增设新罪名并加重刑罚,是今后的必然选择。 (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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