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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拟定为个人财产 不支持小三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7日02:06  金羊网-新快报

  

婚前购房拟定为个人财产不支持小三索赔
王云涛/绘

  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小三”要求补偿不支持

  新快报讯前天,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婚前一方贷款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法院将不支持。

  婚前买房可能属个人

  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担忧,法院调研也发现,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解释三》对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不过有婚姻专家担心,这样规定很容易导致离婚攀升。据了解,日本购房,房贷几乎伴随购房者一生,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再免除其经济顾虑,有所商榷。”

  明确妇女自主生育权

  “生育权”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现有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

  《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放宽了离婚门槛。

  对此,有法官表态“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实际案例中,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但很多不孕妻子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

  不过,第十条还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不支持“小三”索赔

  外遇,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小三”、“二奶”甚至成为了近年的流行语。

  《解释三》第二条对此做了特别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这表明为了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例如男方包养“二奶”,如果双方约定分手费10万元,那么,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无权提起诉讼,但如果男方已经支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遏制“拜金傍大款”的不正之风。(据《北京日报》)

  ■市民疑虑

  共同还贷怎么办?

  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李慧)对于此种规定,很多市民表示合理但不合情。广州的李小姐表示,他们家就是婚前男方买了房,房产证上的名字也是男方。婚后虽然说是男方还房贷,女方则要承担家庭日常开支,实际上是共同还贷,一旦离婚,按照《解释三》的规定,李小姐的损失就无法得到弥补。“近几年国内的惯例是男方买房,女方装修、买家电或买车,一旦离婚,女方的损失就很大了。”李小姐不无疑虑地说。

  ■律师看法

  应细化另一方的补偿办法

  对此,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周玉忠表示,实际上在《解释三》出台之前,各地的法官也是按照这一原则来判决的,即物权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房产的归属实行登记主义,即主要是看房产证登记的情况。

  对于李小姐提出的问题,周玉忠指出《解释三》应该细化房产所有人对另一方的补偿规定。他表示,婚前一个人支付房产首付,但婚后夫妻双方的工资等收入已经共有,在没有协议婚后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情况下,一般视为夫妻双方用工资等收入共同还贷。一旦夫妻离婚,共同还贷的部分的一半视为房产所有者方向另一方的借款,应该返还给另一方。这样对另一方才公平。但周玉忠同时指出,由于房屋的所有者为一方,根据《物权法》,房子的升值部分仅为房产所有者一方所有。

  有专家提出,从稳定家庭关系的角度来看,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根据物权的登记主义,不管首付是否是男方一人支付,房产都是由两人共有。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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