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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矿长因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7日03:38  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电1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4名矿长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刑,还有1名矿长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被判刑。这是我国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事故煤矿矿长。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前,在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间,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明知该矿存重大安全隐患,还多次要求瓦斯检测员不让检测器报警;指示他人伪造瓦斯报表。同时,4名被告人还强令大批工人下井采煤。另1名被告人袁应周明知上述情况,仍按李新军、韩二军的安排,强行组织大批工人下井作业。2009年9月8日,该矿发生瓦斯爆炸,76人死亡。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新军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韩二军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侯民无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邓树军有期徒刑15年;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袁应周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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