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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查员,把报警器的线拔了” 矿长被判死缓一个划时代意义的判决

  这不是失职,这是谋杀!

  ●为谋取暴利,多次要求检查员确保瓦斯超标时瓦斯传感器不报警

  ●指使他人填写虚假瓦斯数据报表,使真实数据不能被准确及时掌握

  ●擅自开采已组煤层,以罚款相威胁,违规强令大批工人下井采煤

  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昨天下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平顶山9·8矿难”案中的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原矿长李新军等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别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罪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有期徒刑等刑罚。据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矿难犯罪嫌疑人在全国开了先河。

  为何判死缓

  指使人破坏瓦斯传感器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以下简称新华四矿)因处于技改阶段,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2009年3月20日,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发文件,明确规定该矿为停工停产整改矿井。在长期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间,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原技术副矿长)、侯民(原安全副矿长)、邓树军(原生产副矿长)明知该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瓦斯严重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不仅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反而为应对监管部门的瓦斯监控,多次要求瓦斯检查员确保瓦斯超标时瓦斯传感器不报警;指使瓦斯检查员将井下瓦斯传感器传输线拔脱或置于风筒新鲜风流处,使瓦斯传感器丧失预警防护功能;指使他人填写虚假瓦斯数据报表,使真实瓦斯数据不能被准确及时掌握,有意逃避监管,隐瞒重大安全隐患;并擅自开采已组煤层,以罚款相威胁,违规强令大批工人下井采煤。被告人袁应周(原矿长助理)明知井下瓦斯传感器位置不当,不能准确检测瓦斯数据,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仍按照李新军、韩二军的安排,强行组织大批工人下井作业。

  为何不判死刑

  主观上属间接故意

  2009年9月5日,新华四矿发生冒顶。9月8日,被告人侯民、袁应周等人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第二天,仍强行组织93名矿工下井生产。由于井下因冒顶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而瓦斯传感器被破坏无法正常预警,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发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

  当事法官指出,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四被告人在主观上属间接故意,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告、积极抢救遇难者,且侯民、邓树军系受雇于李新军、韩二军等情节,对李新军、韩二军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侯民、邓树军可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袁应周所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新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韩二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侯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邓树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袁应周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一审宣判后,五名被告均提出上诉。社会群众和部分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旁听了宣判。

  专家

  视线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

  此案判决有极大震慑作用

  法院之前对矿难责任人的追究基本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该罪属于过失犯罪,因为以前人们普遍认为矿主本身也不希望发生矿难,出了事故都是一种过失心理造成的,但是近年来矿难频发,矿主的种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是否还是认定其过失责任就有了争议。具体到该案中,法院判处被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的依据应该是查明了被告人的故意责任,那么就不能再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罪。

  该案的意义可能与孙伟铭案引起的社会效应类似,将对矿主起到极大震慑作用,因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毕竟最高判7年,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起刑点就是10年,直至死刑。再大的经济利益驱动,矿主也不愿意拿自己的生命去冒险。但是,该案的判决并不能说明以后凡是遇到矿难案件,都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主要还是要看是否能证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并不能说被告人确实是过失,但因为后果严重就非得要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否则法律就太不严肃。

  新闻

  回顾

  我国责任事故量刑普遍过轻

  矿难缘何频发?有律师认为,以往“量刑过轻”是主因,呼吁修改刑法增加刑期。对于此次事故的处理,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重判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是大势所趋,这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判决。

  4起矿难责任人,最高获刑才6年

  今年8月2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4起矿难案件审理情况。4起矿难共造成136人死亡,3人失踪,有数十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最高获刑6年,最低被判缓刑。有律师指出,导致矿难频发,除了暴利外,让黑心矿主肆无忌惮的,是“量刑过轻”,呼吁修改刑法提高刑期。

  因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伤10人以上,最高才能判7年。

  北京律师郝劲松说,现行《刑法》是1997年公布实施的,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规定,也是那时候一并设置的,“有相应的局限性”。

  “那时候,矿难不多,危害也不严重,所以规定的刑期相对较低。”郝劲松说,现在看来,已远远不能适应现实需求。

  现在,矿难事故频发,动辄死伤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对此群死群伤事件,如果仍以十年前的规定,显然已失去相应的震慑力。

  专家建议:重大矿难没收全部财产

  “与交通肇事罪横向比较,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最高7年,确实显得有些轻。”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刑法博士杨建军看来,矿难频发,更主要的原因则在于监管不力,以及背后的官商利益。刑罚不力也是原因之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刑种结构过于单一。杨建军说,我国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所配置的刑种,只有自由刑,即有期徒刑和拘役,没有财产刑。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往往与追逐经济利益有关,因此,应该增加罚金和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实行“双罚制”,既罚直接责任人员,又罚单位。比如,发生特大矿难,没收黑心矿主的全部财产。

  网友

  声音

  让他们去挖煤吧

  山东临沂网友 这样利益熏心的老板,大有人在。让他们到挖煤的监狱服刑。

  陕西网友 应该让这群要钱不要命的人下他们自个矿井去挖煤

  四川网友 “指使瓦斯检查员使瓦斯传感器丧失预警防护功能”。真毒呀!

  (新华社 河南商报 成都商报记者 曹晓乐)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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