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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矿难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开全国先河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7日06:01  大河网-大河报
5名被告人被带上法庭 5名被告人被带上法庭

  □记者 韩景玮 通讯员 平宣 文

  记者 尚杰 通讯员 法宣 图

  昨日下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平顶山“9·8矿难”,用法律手段的追责有了初步结果。

  这起发生于2009年9月8日的矿难,导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下午当庭做出公开宣判,时任矿长和副矿长的5名被告人,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罪名判处死缓或有期徒刑。

  专家认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矿难责任人的责任,平顶山法院的这一判决开了全国的先河。

  一审宣判 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

  当日下午2点,庭审现场戒备森严,警察荷枪实弹维持秩序。

  被带上被告人席的是新华四矿的矿长李新军,技术副矿长韩二军,安全副矿长侯民,生产副矿长邓树军,生产矿长助理袁应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为牟取非法暴利,拒不执行各级监管部门严禁组织生产、责令停工整改等一系列规定,在明知新华四矿存在瓦斯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情况下,不仅不采取措施解决瓦斯超标问题,反而指使他人破坏瓦斯传感器,强令大批工人下井作业,长期置井下矿工于无瓦斯预警防护的高度危险之中,最终导致瓦斯爆炸,造成严重伤亡事故,致76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袁应周作为新华四矿的生产矿长助理,明知新华四矿井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同时,李新军为取得矿长安全资格,指使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开具虚假证明,最终骗取矿长安全资格证,其行为又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新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韩二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侯民无期徒刑,邓树军有期徒刑15年;原矿长助理袁应周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

  查明事实 明知瓦斯超标还让工人下井 

  当天,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审理查明的事实。  

  新华四矿因处于技改阶段,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

  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2009年3月20日下发文件,明确规定该矿为停工停产整改矿井。

  在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间,5名被告人在明知该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瓦斯严重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仅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反而多次要求瓦斯检查员确保瓦斯超标时瓦斯传感器不报警,指使瓦斯检查员将井下瓦斯传感器传输线拔脱或置于风筒新鲜风流处,使瓦斯传感器丧失预警防护功能;指使他人填写虚假瓦斯数据报表,使真实瓦斯数据不能被准确及时掌握,有意逃避监管,隐瞒重大安全隐患;并擅自开采已组煤层,以罚款相威胁,违规强令大批工人下井采煤。

  袁应周明知井下瓦斯传感器位置不当,不能准确检测瓦斯数据,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仍按照李新军、韩二军的安排,强行组织大批工人下井作业。     

  2009年9月5日,新华四矿发生冒顶。3天后,侯民、袁应周等人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第二天,仍强行组织93名矿工下井生产。由于井下因冒顶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而瓦斯传感器被破坏无法正常预警,煤电钻线路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发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     

  另查明,2008年,李新军指使陈建设(另案处理)等人私刻“河南理工大学”印章,伪造有关证照,骗取了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5名被告人 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公诉部门认为,5名被告人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在于明知巷道里的瓦斯已经严重超标,可能危害生命,仍然组织93人下井作业,因而造成煤矿爆炸,首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5名被告人起诉。

  在9月5日首次庭审中,5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进行了激辩,他们提出,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妥,应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昨日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受害人家属 希望判决能警示黑心煤老板

  社会群众和部分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旁听了宣判。

  庭审结束后,受害人家属程铁良接受了记者的采访。程今年57岁,在那次矿难中,他唯一的儿子遇难死亡,才20多岁。对判决结果,程表示满意。程说,他也当过矿工,知道很多黑心矿主为了钱,不顾矿工的生命。他多次劝说儿子,不让他下井,但儿子为了养活一双年幼的儿女,还是下了井,最终出了事。他希望,这次判决能警示那些黑心煤矿老板。    

  另据了解,今年8月2日,在平顶山“9·8”矿难玩忽职守的原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康双义、副局长郭春平等4人,分别被法院判处4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新/闻/延/伸/

  遏制矿难要准确适用法律

  庭审后,记者采访了法学博士杜辉。

  杜辉认为,矿难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从矿难的社会危害性来看,每每造成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重大人员伤亡。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醉驾案例看,分别造成2人和4人死亡的被告人黎景全、孙伟铭因醉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黑心矿主置矿工的生命于不顾,其违法生产造成的后果远远大于醉驾,如果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最高只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难以彰显刑罚的公平。

  维护矿工的基本生存权、健康权,司法必须能动介入、有效介入。遏制矿难的发生,必须依法适用法律,严惩黑心矿主。在对矿难案件的犯罪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综合进行司法评价的基础上,按照罪行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准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黑心矿主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震慑犯罪,维护矿工的生命权,矫正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众的法治信仰,这完全符合司法精神、司法原则。

  名/词/解/释/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仅次于国家安全犯罪。因为它一旦发生,往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大量公私财产的损失及严重破坏,影响社会的安宁和稳定,成为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本类罪适用的主刑主要是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热/点/问/答/

  为何没有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由于此案影响和争议都很大,庭审结束后,平顶山中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记者:为何本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本案之所以对前四名被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是因为该四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安全设施、强令工人下井、谎报生产情况等一系列积极、主动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记者:此案造成7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为何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答:在研究确定本案对被告人的量刑时,我们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认定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本案“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事故发生后主动报告、积极抢救遇难者”等因素,认为对本案第一、第二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记者:前四名被告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而第五名被告人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为何同案不同罪?    

  答: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袁应周指使瓦斯检查员处理瓦斯传感器等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行为的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袁应周定罪。  

  记者:为何前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死缓而没有量刑上的差异?

  答:该两名被告人作为新华四矿的管理人员,为了追求非法暴利,积极实施了指使瓦斯检查员破坏、迁移瓦斯传感器等一系列危险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均负主要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分别为新华四矿的矿长和实际持股人,均享有煤矿的经营管理权,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且第二被告人韩二军作为持股人,是新华四矿的实际受益者。    

  记者:第五被告人袁应周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为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答:被告人袁应周作为生产矿长助理,违反规定,明知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强行组织超过技改矿23人下井人数限制的93人下井作业,最终导致7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惩处。但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实施抢救的情节,我们在量刑上作了酌情处理。    

  记者:此案的宣判是否意味着,今后对重大矿难案件都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判刑?

  答:每个个案的事实均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司法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严格准确定性。本案之所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因为有四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今后审理的重大矿难案件,要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严格依法判处。

  记者:有人认为矿井井下这一场所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客体要求,您是怎么看的?    

  答:本案的矿井井下包含不同的工作采面,不同的工作班组和不特定的众多工作者,矿井本身也属于重要公私财产,而且矿井的安全对其周围的环境和安全也有重大影响,故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客体要求。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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