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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买房或算个人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7日07:06  华龙网-重庆商报

  最高法院前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

  婚前贷款购房算个人财产

  现状: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担忧,法院调研也发现,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规定:《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相关内容见右表)。

  解读: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不过有婚姻专家担心,这样规定很容易导致离婚率攀升。“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该规定值得商榷。”

  女性中止妊娠可不算侵权

  现状:“生育权”曾引起很大争议,现有《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

  规定:《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放宽了离婚门槛。第十条还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解读:放宽离婚门槛,有法官表态“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实际案例中,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但很多不孕妻子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

  “小三”索偿将不予支持

  现状:外遇,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小三”、“二奶”甚至成为了近年的流行语。

  规定:《解释三》第二条对此做了特别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解读:这表明为了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例如男方包养“二奶”,如果双方约定分手费10万元,那么,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无权提起诉讼,但如果男方已经支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遏制“拜金傍大款”的不正之风。

  亲子关系可通过推定确认

  现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都是法院审判要解决的难题。

  规定:《解释三》指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符合什么条件才是“必须做亲子鉴定”,“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等内容比较原则,对具体的情况及如何处理没有作进一步阐明,故在审判实践中操作性不强。《解释三》这一款内容,使法院在相关问题中更具备操作性。

  市民反响

  婚前买房属个人合理不合情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购房首付款并申请住房贷款,离婚时该房子将认定为其个人财产。此规定引起市民的广泛关注。昨日上午,记者随机采访多位市民,大多数人认为尽管婚前由一方贷款买房,但婚后实际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供房,完全将房产界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合理但不合情。

  市民吴小姐认为,近几年国内流行的惯例是男方买房,女方装修、买家电或买车,如果夫妻经济条件一般,男方还房贷,女方则要承担家庭日常开支,甚至共同还贷,但这些都没有凭证。一旦离婚,女方的损失就无法得到弥补。

  也有市民认为此法规合理不合情,操作起来也存在一定难度。比如,把婚前的购房首付款算作个人财产,婚后的所还贷款算作共同财产,离婚时计算经济损失和赔偿数额的难度也很大。

  避免纠纷 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徐小姐结婚一年多,家里已有好几套房产,婚前她就与老公做过财产公证。她认为,尽管有些人认为夫妻双方做财产公证看似没有人情味,但产权明确能保证个人利益,更合理合法,也避免了离婚时因经济产生的不必要纠纷。她说,如果没有签订相关婚后财产协议,离婚时就会加大女方利益被损害的可能性。

  从事教育行业的白先生认为,这样会防止一些人为了分得财产而结婚、离婚,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公证,也是为了保证各自的利益。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网、北京日报等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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