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任雪 本报实习生蒋新军
国家烟草专卖局近日在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设立金叶基金,同时捐款1000万元,用于支持“母亲水窖”及“母亲健康快车”两个公益项目———由此,一场由烟草业捐款引发的争议拉开大幕,关于此举的不同观点频出,有专家明确指出有关单位不应接受烟草专卖局的捐款,但根据媒体调查显示,8成网友赞成接受捐款。
在这场争论中,不少网友把矛头直指控烟组织,甚至公开质问控烟组织:国家烟草专卖局除了发工资、奖金、买公车、交税后,其余多下来的钱,不做公益事业还有什么用途。
但也有专家提出,国家烟草专卖局以行政管理机关身份捐赠,拿纳税人的钱进行巨额捐款本身就是对法治的漠视,缺乏法律依据。
热闹背后究竟孰是孰非?《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多方走访。
国家烟草专卖局此次捐款引来的争议,远远超出了捐款本身的社会影响,而首当其冲的是以“金叶基金”命名的用于支持“母亲水窖”、“母亲健康快车”的两个公益项目。
“如果真是做善事,又为什么要这样命名?完全可以采取匿名的形式。”在一家公益事业单位工作的刘云贵对记者说。
据了解,“母亲水窖”及“母亲健康快车”两个项目是为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而设立的,帮助西部贫困干旱地区妇女及家庭解决饮用水问题。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笔善款可以使西部上百万妇女儿童直接受益。
但是,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副主任姜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并不认可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这样的做法。
“很多民间公益组织可能面临缺乏资金的困境,但是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寻找环保低碳型企业的资金来源并非不可能。现在有很多环保类的NGO在成立之初就明确规定不接受烟草公司捐款,不接受对环境不友好的组织的捐款。这是有一个导向的。”姜垣说。
对此,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说,由于机构宗旨不同,所以对于这种评论他不做评价,“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做公益事业更注重实施效果”。
姜垣对此回应道:“我觉得如果类似‘母亲水窖’这样的公益项目真的有必要接受支持的话,应该由国家税收通过中央转移支付的形式,拨到西部地区来改善女性和儿童必要的生活条件。”
同时,姜垣表示,1000万元对烟草公司真的不算什么,但他们却得到了一个很好的公益形象,这是违反有关国际公约的行为,不应当支持。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工作人员表示,接受烟草专卖局的捐赠并没有为其做宣传,捐赠仪式是按照章程做的一个信息披露。同时他表示,捐赠的资金是通过公益项目拨下去的,并不会直接告知捐助人钱的来源。
此外,多数网友也对控烟组织的言论表示不解。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支持接受捐款的网友分为两类,一类表示烟草企业以损害别人的健康为代价换取利润,他们挣的钱捐得越多越好;另外一类认为,捐款不问出处,行善与行商理应区别对待。
与此相反,支持不接受烟草局捐赠的网友一针见血地指出,“爱心不问出处”这样的提法太不负责任了。
提高烟草税率由国家统一分配
事实上,近年来烟草企业不乏赞助、捐赠之举,但是每次都会引起争议,其根结在于我国签署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明文规定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公益活动。以冠名的形式进行的烟草企业捐助被认为是变相营销。
“控烟是拯救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公益事业的资金可以有很多来源,接受牺牲别人健康的钱是最不可取的。一些网友支持捐款就说明控烟的宣传不够。”一直致力于控烟的民间控烟组织新探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王克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世博会、亚运会、全运会等国际性大型活动已经明确拒绝烟草业的捐赠,但在普通老百姓甚至一些领导人中还是认识不足的。
“烟草赞助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营销战略,与慈善捐助有着本质的区别。”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依群说。
姜垣认为,烟草的逐利性决定其宣传方式。她表示,目前她正参与研究提高中国烟草税率,她认为中国烟草税率相对太低,一方面,这对控烟来说非常不利,另一方面,别的国家是通过提高烟草的税率把这些钱拿到国库,由国家来统一分配,来做应该做的事。
“另外可以提高价格,一方面能起到控烟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增加财政税收。前几年,有烟草公司捐助希望小学,如果是政府用税收的方式去建,就不会让烟草公司拿一点小钱去博声望。”姜垣说。
对此种观点,王克安表示赞同,“最好的办法是上交财政,国家来决定把钱用在哪,解决医疗教育住房等民生问题”。
行政主管机关无权处理国有资产
另外,《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与以往烟草企业捐助的行为不同,此次捐助的主体是中国烟草专卖局。有业内人士指出,由于近年来抵制烟草企业广告和赞助的行动力度较大,不排除烟草业以行政主体来逃避指责、抵制的可能。
“我国烟草业政企合一的现象已存在多年,烟草专卖局和烟草总公司是一班人马。这样的捐助与企业捐助只不过换了个形式,但是目的都是相同的。”王克安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慈善总会法律顾问周俊业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烟草专卖局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其资金来源应该定性为国有资产和纳税人的钱。既然以专卖局的身份来捐,即把国有资产以捐赠的方式用出去,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烟草专卖局无权处理国有资产。”
周俊业认为,这样的行政机关捐助没有法律依据,有国有资产流失之嫌,“由于慈善法尚未公布,适用的只是一些单行的条规和1999年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并未对捐赠主体作出规范。但是从整体法律框架来说,国家机关主持慈善公益完全可以不用这种方式,国家机关直属的部门主要是以直接拨款、政策上的倾斜和引导等方式来解决群众和社会的生活困难。把钱拿出来以捐赠的名义捐出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除非上报国务院获得特殊批准以这样的形式来用出。”
“本来捐赠应该是起到一个很好的积极的社会效果,但这次捐赠却引起了很多的疑义,目前可能的处理方式是由烟草专卖局的主管单位以行政手段来撤消他的这个捐赠行为。”周俊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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