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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告前夫讨要探视儿子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7日08:24  南方日报

  顺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予以支持

  南方日报讯(记者/陈芷伊通讯员/喻景鹏曹雨轩)离婚前原本约定好,儿子由前夫抚养,自己可以随意探望儿子,但不想因探视孩子问题产生矛盾,陈女士与前夫对薄公堂。近日,顺德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陈女士每月可两次接回孩子一起过周末。

  据介绍,陈女士和何先生于2001年11月6日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8月10日有了爱情结晶。2007年9月10日两人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由父亲携带抚养,并负担抚养费,陈女士随时可探望孩子。

  但随后,双方就探视小孩的时间、方式等问题产生矛盾。前夫只允许陈女士每个月的10日与20日探望两次,时间在当日早8点到晚6点,每次探望时间不超过3小时。被逼无奈之下,陈女士将前夫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与未随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相聚、交往的权利。此案中,陈女士有权探视未与其共同生活的儿子,被告应该予以协助。被告以安全等理由不准原告带孩子外出,既是对原告行使探视权的妨碍,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保证孩子能够拥有母爱,陈女士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行使探视权,被告应予协助。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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