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平顶山9·8矿难”案中的平顶山新华四矿原矿长李新军等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李新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据悉,这是我国首次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事故煤矿矿长。
2009年9月8日,河南平顶山新华四矿在明知井下瓦斯超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组织93名工人陆续入井,当天零时55分该矿发生瓦斯爆炸,致使76人死亡,15人受伤。
2010年9月5日,5名煤矿负责人被平顶山市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平顶山市中院昨天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新华四矿原矿长李新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技术副矿长韩二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安全副矿长侯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生产副矿长邓树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生产矿长助理袁应周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一审判决后,5人均已提出上诉。
综合新华社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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