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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或归个人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7日09:29  新安传媒网

  记者昨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

  婚前买房可能属个人

  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担忧,法院调研也发现,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解释三》对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权

  “生育权”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现有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或说明。

  《解释三》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法院将不支持“小三”索赔

  外遇,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小三”“二奶”甚至成为了近年的流行语。

  《解释三》第二条对此做了特别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表明为了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

  综合新华社、《北京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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