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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鑫救人遇难 补偿有法律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7日10:03  云南网

  

周鑫救人遇难补偿有法律保障

  数千昆明市民自发到盘龙江边悼念周鑫

  11月9日凌晨4时许,一阵呼救声打破昆明盘龙江的平静,在江水里挣扎的,是在桃源街某酒吧喝酒后想轻生的一名女顾客。

  酒吧服务员周鑫见状,连鞋都来不及脱就跳进盘龙江,女顾客最终获救,但见义勇为的小伙周鑫年轻的生命却永远定格在那片冰凉的江水里,定格在23岁。11月13日,数千昆明市民齐聚桃源广场,悼念周鑫,默默祝福周鑫一路走好。

  然而,被救者梁某及其家人的冷淡态度却让周鑫的亲人寒心,周鑫父母在与被救者协商补偿事宜无果后,决定走法律维权之路。

  事实上,不仅仅道德为周鑫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喝彩,法律也同样会为他这种英雄事迹撑腰。国家、周鑫工作的酒吧、获救者都对周鑫负有补偿义务。

  补偿可按因公(工)伤亡人员办理

  根据我省的地方法规规定,周鑫的死亡补偿可以按因公(工)伤亡情形办理。

  在谈及周鑫的事迹时,几乎所有的市民都认为周鑫的行为是见义勇为,那这种行为是否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见义勇为呢?

  1999年颁布施行的《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是见义勇为。显然,周鑫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规定。

  既然属于该条例规定的见义勇为情形,自然也就可以适用该条例。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批准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以及负伤致残的公民,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抚恤、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工)伤亡人员的规定办理。

  一般而言,革命烈士只针对军人而言,对周鑫的行为不适用,但其在酒吧上班半年多,酒吧属于企业范畴,所以可以适用第二款“其抚恤、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工)伤亡人员规定办理。”所以,对于周鑫的牺牲,其家属可向周鑫所在的酒吧要求按照工伤进行适当的补偿。

  家属可获得5万元奖励补偿

  条例第八条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事迹特别突出,有特殊贡献的,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金,在全省范围内公开表彰。

  当然,周鑫家属要获得这笔奖励,还需要对周鑫的行为进行申报,经有关机关对周鑫的行为认定为“见义勇为”。

  关于如何申报,该条例也在第六条作出了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见义勇为公民的事迹材料向所在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报。

  同时第七条规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派员调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条件的,提出奖励、保护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令人欣慰的是,据介绍,周鑫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申报已通过昆明市盘龙区委政法委上报到市委政法委。

  获救女孩应给予适当补偿

  最令市民和周鑫亲人感到寒心的是获救女孩的冷淡,媒体报道,在周鑫牺牲后的一段时间内,被救女孩始终没有说一句“感谢”的话,也没作出什么积极补偿的举动。虽然获救女孩对周鑫的牺牲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但是否就意味着她没有补偿义务呢?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是鼓励和大力提倡公民见义勇为的高尚行为,对于在防止、制止侵害行为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遭受了损害,有权获得赔偿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判决补偿的前提条件是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以及受害人提出补偿请求,补偿多少的依据是受益人的受益程度及其经济状况。

  具体从周鑫的行为来看,他的牺牲没有具体的侵害人,则其损失应当由被救女孩适当补偿,遗憾的是,法律对具体补偿标准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补偿的多少要看其经济状况,这就给具体操作留下了很大的弹性。

  白开宇(云南法制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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