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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身患重病 妻子卷家产出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7日10:57  法制晚报

  丈夫身患重病 妻子卷家产出逃

  歌厅相识不久 两人开始同居 婚后置办房产 女方掌财权被妻子迷倒 醒后“人去楼空” 诉离婚称妻子有重大过错

  16年前将22岁的王敏从歌厅“救出”,同居10年后结为夫妻,如今自己患重病,妻子却将家中财产“洗劫一空”。

  记者今天获悉,大兴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认定王敏构成重大过错,位于北京的两套房产和两辆汽车都归丈夫所有,妻子只分到50万元。

  案件讲述

  歌厅里相识 不久两人开始同居

  1994年年底的一天,北京人张明在怀柔的一家歌厅里,认识了坐台的王敏。那年张明45岁,生意做得不错,收入颇丰。王敏当时只有22岁,河北唐山人。

  王敏告诉张明,自己家里有五个姐妹,父母关系不和,家境贫寒,自己是为了生计,才被迫来北京当歌厅小姐的。

  见惯生意场上的花红柳绿,张明觉得王敏与众不同。两人初次见面后彼此留了联系方式,之后张明屡屡提出约会,渐渐把王敏当女友看待。

  王敏总对张明说:“你要是真爱我,就帮我离开歌厅!”虽然张明的亲友大多反对他们,但张明还是利用自己的“人力和财力”,将王敏“救”了出来,之后便与王敏同居生活了。

  10年后结婚 两人置办多处房产

  张明说,王敏跟了自己以后,他给王敏买了许多的高档服装、珠宝首饰,还在2001年买了辆捷达车。同年,王敏父亲的单位在唐山卖福利房,王家没钱,张明便出了4万多元,把房子买下。

  2002年底,张明花6万元首付,在大兴为自己和王敏买了套房。2004年2月,认识近10年后,两人结了婚。婚后,两人又花了24万元买了一辆尼桑风度轿车,2006年12月,两人又买了一套103万余元的楼房底商,位于大兴区西红门地区。

  张明说,其实他们手里没什么钱,因自己父母在宣武区的平房拆迁,父母委托他办理拆迁手续,他领到拆迁款后,“几经倒手”把钱转到了王敏的账户上,又用这钱付了买楼房底商剩余的房款。

  这笔钱一直没还,使得张明和父母、弟弟、妹妹,至今都有隔阂。

  2008年1月,两人用7万元取得了大兴区采育镇三间北房的40年使用权。加盖了三间房后,他们在这里开了家汽车租赁公司。2009年5月,张明和王敏又在河北燕郊订了两套楼房用来投资,交了2万元的订金。

  丈夫患上重病 妻子独揽财权

  2009年,已经60岁的张明患上病毒性肝炎和胆囊炎,几次住院都没康复,身体日渐衰弱。因长期服药,张明患上失眠症,十分痛苦。

  张明说,自己文化低,家里的现金、存款、房本和车本都由妻子掌握。2009年下半年,张明发现妻子经常背着自己从银行里取钱。

  张明每次追问钱的用途,王敏只说给自己母亲花了。此期间,王敏还把高档的衣物陆续从家里搬走,张明问,她就说过时了,所以送姐姐们了。张明说,出于对妻子的信任,这些他都没太在意。

  被妻子迷倒 醒后“人去楼空”

  2009年12月25日中午,张明回到家,妻子给自己倒了杯水,说让自己先歇会儿,便去做饭了。喝了水的张明就睡着了,醒来时发现家中贵重财物、4万元现金、内有40余万元的存折和银行卡、金条、金银首饰以及个人证件全没了,只留下一张剩有1600余元的存折。

  由于房门钥匙被拿走,张明被反锁在了屋里无法出来。

  张明报警后,警察找来开锁公司才把张明救出来。但此时王敏已经利用张明的证件,把两套楼房、车全部转到了自己的名下,存款也全部取走,并人间蒸发了。

  男子诉离婚 认为妻子有重大过错

  在一起16年,妻子竟然做出这样的事,张明感到无法承受,健康每况愈下。病症和精神的压力折磨着张明,公司也因没有流动资金而停业。为了治病、维持生活,张明卖掉了家里的家具和电器。

  今年,愤怒的张明走进法院,起诉王敏要求离婚。张明说,妻子携大量家财离家出走,转移藏匿,是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实施的,其行为构成重大过错责任,希望法院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予以考虑。

  庭上“分”家产 妻子称因家暴出逃

  王敏在庭上辩称,张明当年帮自己离开歌厅,她很感激,但婚后张明本性毕露,经常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自己离家是因为“在他身边生活没有安全感,迫不得已才逃命”。王敏还说,家里的现金、金条和金银首饰她都没动,如果张明愿意把这些财物拿出来,两人可以平分。

  对于尼桑轿车的过户,王敏则称是“为了验车方便”。房产证不是偷了,而是“丢”了,自己是去补办的。至于唐山的房子是自己出钱买的,属婚前个人财产,和张明没关系。

  而大兴区车站南里的房子,王敏则说是她出的首付,婚后和张明一起还的贷款,也是婚前财产,她只同意把部分贷款补偿给张明。

  王敏还说,西红门的楼房底商是夫妻婚后共同出资的,没有张明父母的钱。王敏认为都分清楚了,没有任何留恋地表示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

  法院准许二人离婚认定女方有严重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王敏离家出走的行为系“有计划的转移、藏匿财产”,给丈夫张明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同时造成巨大经济压力,其行为已构成严重的过错责任。

  张明和王敏于1994年开始同居,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发生的债权、债务,应属双方的共同财产。

  诉讼中,双方主张分割的现金、金条及大量的金银首饰等物,因双方均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去向,故本案不作处理。王敏自述的家庭暴力情形,因无据可证,法院也不予认定。

  法院认定,由于双方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故判决准予张明和王敏离婚,大兴区车站南里的房屋、西红门镇底商房屋、捷达轿车、尼桑风度轿车均归张明所有;采育镇的房屋归张明使用;唐山市的楼房、王敏支取的近50万元归王敏所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版文/记者付中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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