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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法设网络分级保护儿童 媒介沾腥最高可罚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7日14:16  中国台湾网

  中国台湾网11月17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立法院”今(17)日初审通过“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明确规定了台湾网络分级制度,对刊登膻腥图文的媒介最高可罚款50万元(新台币,下同)。

  此次修订草案主要针对台湾网络与报纸的报道内容予以规范,明确规定了台湾网络分级制度,及不得在网络上散布或播送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

  草案规定,报纸不得刊载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包括描述(绘)犯罪、施用毒品、自杀行为细节的文字或图片,以及描述(绘)暴力、血腥、色情、猥亵、强制性交细节的文字或图片。违者可处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被公布姓名、名称,在限期改善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情节严重者,最高会被勒令停业一年。

  为保护儿少隐私权,草案也明定报纸、网络等不得报道或记载遭遗弃、虐待、施打毒品的儿童及少年的姓名或其它信息,违者可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草案增订了“梧桐妹”(台湾艺人贾静雯与前夫孙志浩的女儿)及“廖国豪”(枪杀台湾中部黑帮头目翁奇楠,犯案时为刚满18岁的少年)条款,明定媒体不得报导、记载亲权事件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姓名,而如果儿童及少年身份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有关,经台湾行政部门邀集儿童及少年福利团体共同审议后,认为有公开必要时,则不受该法案的限制。(中国台湾网 冯存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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