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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儿少法”初审:报纸暴力色情图文最高罚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7日14:51  台海网

  台海网11月17日讯据台湾“中广新闻”报道,台“立法院”17日初审通过“儿童及少年福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该法案更名为“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修改的条文明定“苹果条款”,规范报纸不得刊载有关犯罪、吸毒或描述暴力、血腥、色情、猥亵、强制性交的细节及图片,避免儿少轻易接触模仿,同案中并订出罚则,违反的业者最高将会被处以50万元(新台币,下同)的罚款,并公布负责人姓名。

  参与审查的国民党“立委”杨丽环说,由于报纸若刊载毒品、自杀、色情等新闻,有过度详细的描述或腥膻的照片,将会让儿少容易产生模仿学习的效果,因此才会订定这项条款,严格禁止这些危害儿少身心健康的新闻报道及图片。

  另一方面,有鉴于部分网络媒体,散布、播送有害儿少身心健康的内容,因此同案中也明定,若没有采取明确可行防护措施,或配合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防护机制,使儿少得以接触浏览有害身心的内容,违反者也将被处以10万到50万元的罚款,并被公布姓名、名称,在限期改善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情节严重者,最高更会被勒令停业一年。

  此外同案也增订“梧桐妹”及“廖国豪”条款,明定媒体不的报道、记载亲权事件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姓名,而如果儿少身份资讯与维护公共利益有关,经行政机关邀集儿少福利团体共同审议后,认为有公开必要时,则不受“儿少法”的限制。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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