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武 通讯员 金瑞森
本报讯 利用呼和浩特火车站东站项目部物资部主任职务之便,王某在采购过程中3次收取送货公司40000元“好处费”。昨日,记者从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行贿受贿双方均获刑。
据了解,从2007年年底,王某在担任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呼和浩特火车站东站项目部物资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给项目部采购物资时,先后收取内蒙古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梁某好处费10000元;两次共收取呼市某保温制品厂经理王某、业务经理尹某好处费30000元。
案发后,警方抓获了行贿人尹某。据尹某交代,他是以北京某公司的名义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镀锌角钢供货合同。为了能长期给东站供应货物并得到王主任的“关照”,决定送“好处费”。
王某落网后,对受贿事实供认不讳。
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后,依法判处王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判处尹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