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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工伤 从业者可要保险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7日15:47  法制晚报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初次审议

  受工伤 从业者可要保险待遇

  本报讯(记者李洁)今后,即使生产经营企业没有参保各种安全生产保险,从业人员如果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也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工伤社会保险或者其他安全生产保险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今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1次会议,初次审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

  受工伤将有权要求保险待遇

  结合本市实际,修订草案中增补了部分新内容。

  修订草案中规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或者其他安全生产保险期间,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工伤社会保险或者其他安全生产保险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同时,修订草案中明确了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针对在轨道交通建设中时有发生的塌方等安全生产事故,修订草案中规定逐步在工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建设项目推行安全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市将建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

  根据修订草案的规定,本市还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各行业或者领域逐步实施。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网吧等公众场所 应配备救援人员

  修订草案规定,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不得变动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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