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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案件今起可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8日02:08  华商网-华商报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提供司法解释。《规定》共14条,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据了解,物权法公布后,各种房屋登记的可诉性成为房屋登记案件审理中热议的问题。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司法解释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网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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