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业主欠缴物业费将被公示门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8日03:18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翟烜)昨天,市住建委发布了《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并征求意见。该文本规定,长期欠缴物业费的业主,可公示其欠缴费用及门牌号。公众可在本月30日前向市住建委反馈意见。传真:59958544;电子邮箱:bjwyzdzx@yahoo.cn。

  拒缴物业费 将被公示门牌号

  该《规约》规定,业主因故不能按期缴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缴或者及时补缴。业主未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欠费若干月(业主大会商议决定)以上的或者长期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缴情况,并注明欠缴费用的业主房门号。若仍不缴纳的,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装修留隐患 物业可入室维修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调查发现,不少业主认为房屋买回后,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随意改动。实践中,承重墙等部位的改动,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3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房屋被群租 业委会能叫停

  近两年,北京出现不少群租房。针对这一隐患,《规约》明确,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不得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对违反本《规约》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