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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遭“打折”致法院误判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8日03:19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鹏昊通讯员陆叶)特重型颅脑损伤竟被鉴定成了轻伤,针对一审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结果,检方提起了抗诉。昨天,西城检察院透露,抗诉意见获得了市一中院的采纳,伤人的4名凶手分别获刑。

  检方称,2007年9月7日的凌晨,王某在槐柏树街十字路口的地摊吃麻辣烫时,与前去小卖部买烟的青年男子沈某等人发生争执。随后,沈某4人将酒瓶扔向王某,并一路进行追赶。其间,几人还从汽车内拿出棍棒、刀具,导致王某头部等部位受伤。见浑身是血的王某躺在路边,围观的居民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沈某等人也相继被警方抓获。

  承办此案的司丽萍检察官说,法医鉴定结论成为确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在一审法院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提出对被害人的受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经重新委托鉴定,最终采信了伤情为轻伤的鉴定结论。一审法院判决,沈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李某有期徒刑两年。她收到判决书后,因认为法院采信证据错误,认定事实有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于是,在五天的时间内两次赶赴被害人诊疗医院调取病程病历,并来到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核实鉴定情况,向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申请文证审查以核实证据。

  文证审查检验鉴定书确认,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中缺少医院作出的王某系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脑挫裂伤、开放性颅骨骨折、颅内积气的病情诊断,被害人所受的损伤程度应为重伤。

  西城区检察院据此作出了提起刑事抗诉的决定,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西城区检察院和市检一分院的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沈某等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判处沈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名词解释

  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按照办案程序,指派检察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的专门审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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