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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共用部分盈利按业主面积分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8日04:29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耿诺)昨天,市住建委公布《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对于业主们关心的共用部分经营收益,拟规定至少每半年要向业主公布一次,共用部分所得收益可以根据业主房屋面积大小按比例进行分配。

  据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管理规约》是在小区的前期物业阶段结束后,由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来拟定的,需首次业主大会上半数业主以上表决通过。是全体业主对于小区物业各个事项的共同约定。“主要突出的是业主的共同意志,约定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都是有效的。”

  近年来,小区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如平面、灯箱、视频广告等经营收入的分配,是不少小区出现纠纷的原因之一。《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中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物业共用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一般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且,业主房屋出售的同时,相应公摊的共有部分等也要一同转让给新业主。同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中明确,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至少要每半年在小区内公布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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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耿诺)长时间欠缴或长期拒交物业费的业主,业委会、物业企业可以在小区内公布其楼门号。这是在《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

  对于长期欠费或者长期拒交物业费的,业委会、物业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在小区内公布物业费收缴情况,并注明欠费的业主房门号。仍不交纳的,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欠费多长时间可以公布,则由全体业主共同约定。RJ215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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